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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2-22   来源:   编辑:
 
 《国务院关于保险业改革发展的若干意见》(简称《意见》)明确表示,要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

  所谓巨灾是指台风、暴雨、洪水、地震和海啸等强大自然灾害造成的损失。恐怖主义袭击、重大人为事故也逐渐被认为是巨灾。巨灾对从事风险承担的保险业影响尤其巨大。在当今国际社会,巨灾损失已成为国际保险和再保险公司破产清偿的一个重要原因。

  我国是自然灾害多发国家,每年的巨灾损失越来越严重。据保监会统计,2005年沿海地区遭受的7次台风中,国内保险业共支付赔款13.3亿元,发挥了积极作用,成为国家灾害救助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建立国家财政支持的巨灾风险保险体系,符合国际通行做法,也必将鼓励国内保险公司多为社会提供巨灾风险保障,更好地发挥保险业灾害补偿的社会职责。

  《意见》强调说,加快保险业改革发展,既要坚持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又要加强政府宏观调控和政策引导,加大政策支持力度。

  《意见》还明确表示,要探索对涉及国计民生的政策性保险业务给予适当的税收优惠,鼓励人民群众和企业积极参加保险。要结合税制改革,完善促进保险业发展的税收政策。不断完善保险营销人员从业和权益保障的政策措施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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