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明确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条件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2-22   来源:   编辑:
 
 为规范和加强对境内寿险公司、养老保险公司、健康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的管理,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19日下发《关于精算责任人任职资格有关要求的通知》。

  按照我国保险法规定,保险公司应当聘用“经保险监管机关认可”的精算师,由其对保险产品在精算方面的合理性和合规性签字负责。近年来随着保险公司的大量批设,“精算责任人”的认可范围在逐渐放宽。

  中国保监会在此次《通知》中明确规定,下述两种情况之一者均有资格担任保险公司精算责任人:一是持有中国精算师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二是具有北美精算协会、英国精算师协会、澳大利亚精算协会或法国精算学会正式会员资格,有3年以上精算从业经验,熟悉我国有关精算规定,经中国保监会特别批准,可以担任精算责任人,但任期限定为1年,到期后需重新申请。

  《通知》强调,任何精算责任人都还应当符合“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有住所”“未受过刑事处罚”“在执业中没有故意欺骗行为”等起码条件。

  《通知》明确要求精算责任人不得在其他机构兼职,但如果其所在保险公司与兼职机构具有母子公司关系的除外。另外,精算责任人原则上应当担任精算部门主要负责人。

  《通知》将从2005年1月1日起实施。

 
上一条: ·中国保监会的主要职责
下一条: ·什么情况下应当对保险公司进行整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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