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郑州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保险监管> 浏览

廊坊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试行办法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12-24   来源:   编辑:
 
第一条 为了保障社会保险基金的安全,规范和加强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根据《社会保险基金行政监督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2001]第12号)和省厅有关精神,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对社会保险基金收入户、社会保险基金支出户、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帐户收支和结余情况的监督,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执行。本办法所称社会保险基金包括养老保险基金、医疗保险基金、失业保险基金、工伤保险基金、生育保险基金和农村保险基金。

  第三条 市劳动保障局主管全市社会保险基金监督管理工作。各县(市、区)局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市县两级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机构(以下简称监督机构)具体实施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工作。

  第四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应遵循客观、公正、合法、效率的原则。

  第五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包括以下内容:

  (一)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的情况;

  (二)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执行情况及决算;

  (三)社会保险基金征收、支出及结余情况;

  (四)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的其他事项。

  第六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责时,享有下列权利:

  (一)要求被监督单位提供或报送社会保险基金预算或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财务报告,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二)查阅被监督单位与社会保险基金有关的会计凭证、会计帐薄、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

  (三)就监督事项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相关证明材料;

  (四)对被监督单位隐匿、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相关资料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五)对被监督单位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六)对被监督单位违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法律、法规的其他行为予以纠正或制止。

  第七条 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负下列责任:

  (一)、监督机构及其监督人员在履行职权时,应当忠于职守、秉公执法、清正廉洁、保守秘密;

  (二)、 监督机构实施监督时,必须由两名以上监督人员共同进行;

  (三)、监督人员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条 社会保险基金监督方式包括现场监督和非现场监督。监督机构应当制定年度监督计划。年度监督计划要明确现场监督的地区或单位的比例,并抄送同级财政、审计部门。

  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实施的实地检查。现场监督分为定期监督、不定期监督和按规定受理举报案件的查处。

  非现场监督是指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报送的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数据资料进行的检查、分析。非现场监督分为常规监督和专项监督。常规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定期报送有关数据进行;专项监督通过被监督单位按监督机构的要求报送专项数据进行。在非现场监督过程中发现被监督单位存在严重违法违纪问题的,应实施现场监督。

  第九条 监督机构实施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年度监督计划和工作需要确定监督项目及监督内容,制定监督方案,并在实施监督3日前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检查被监督单位社会保险基金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统计报表,查阅与监督事项有关的文件、资料,检查现金、实物、有价证券,向被监督单位和有关个人调查取证,听取被监督单位有关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情况的汇报;

  (三)根据检查结果,写出监督报告,并送被监督单位征求意见。被监督单位应当在接到监督报告10日内提出书面意见。逾期未提出书面意见的,视同无异议。

  第十条 监督机构实施非现场监督,依照下列程序进行:

  (一)根据监督计划及工作需要,确定非现场监督目的及监督内容,提出定期报送数据或专项报送数据的范围、格式、报送方式及时限,通知被监督单位;

  (二)审核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对不符合要求的数据,应要求被监督单位补报或重新报送;

  (三)分析被监督单位报送的数据,评估社会保险基金管理状况及存在的问题,写出监督报告。

  第十一条 对现场监督或非现场监督中存在问题并需要改进的被监督单位,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提出监督处理意见。

  第十二条 监督机构对被监督单位执行监督处理意见的情况,有权进行检查。

  第十三条 被监督单位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监督机构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由监督机构建议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主要负责人和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拒绝、阻挠监督人员进行监督的;

  (二)拒绝、拖延提供与监督事项有关资料的;

  (三)隐匿、伪造、变造、毁弃会计凭证、会计帐簿、会计报表以及其他与社会保险基金管理有关资料的;

  (四)转移、隐匿社会保险基金资产的。

  第十四条 被监督单位报复陷害监督人员的,由被监督单位行政主管部门对直接责任人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五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上一条: ·工伤保险的监督管理
下一条: ·我国对保险业监督管理范围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