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费率的高低,关系到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的运行和改革的推进。因此,合理确定和适当降低城镇社会养老保险费率,对完善我国城镇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对深化改革和加快经济发展,都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
我国目前养老保险费率已超过国际通行标准上限
经过几年的试点,从1997年起,我国全面推行了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的社会养老模式,即部分积累模式。在这种模式下,养老保险费率可以控制在28%以内。其中个人账户的筹集费率为16%,由个人和企业共同负担,用于支付职工退休后的基本养老金,另外6~12%作为社会统筹基金,用于支付原已离退休职工的养老金、改革时已有一定工龄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寿命长的和收入低的职工的部分养老金以及根据在职职工工资增长而调整养老金水平所需要的资金。但这一模式,在推行初期,社会养老保险费率就高达22%。目前,这一指标已达到30%以上,超过了国际通行标准29%的上限,部分省市甚至已经超过3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