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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1)格 式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

第一章 保 险 对 象

第一条 凡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的在职人员,身体健康,能正常工作或正常劳动的,可以作为被保险人,由其所在单位向XX公司集体办理投保手续。

第二章 保 险 期 限

第二条 保险期限为一年,自起保日的零时起到期满日的二十四时止。期满时,另办续保手续。

第三章 保 险 金 额

第三条 保险金额最低为1000元,最高为5000元。在此限度内,一个单位选定一个保险金额。
保险金额一经确定,中途不得变更。

第四章 保 险 责 任

第四条 本保险为定期意外伤害保险。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或残废的,XX公司按下列各款规定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一、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死亡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二、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双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两肢永久完全残废;或一目永久完全失明同时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全数。
三、因意外伤害事故以致一目永久完全失明或一肢永久完全残废的,给付保险金额半数。
四、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本条二、三两款以外的伤害以致永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身体机能,或永久丧失部分劳动能力、身体机能的按照丧失程序给付全部或部分保险金额。
第五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XX公司均按第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第五章 除 外 责 任

第六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不论由于一次或连续发生意外伤害事故,XX公司均扫条四条的规定给付保险金。但给付的累计总数不能超过保险金额全数。给付金额累计总数达到保险金额全数时,保险效力即行终止。
一、被保险人的自杀或犯罪行为;
二、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的故意或诈骗行为;
三、战争或军事行动;
四、被保险人因疾病死亡残废。
第七条 被保险人因意外伤残所支出的医疗和医药等项费用,XX公司不负给付责任。

第六章 保 险 费 率

第八条 保险费率根据行业(工种)或工作性质分别订定。

第七章 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

第九条 投保时,投保单位应填写投保单一份和全体被保险人名单一式三份,经XX公司核定承保后签发保险单。
第十条 被保险人在投保时,可以指定受益人,如果没有指定受益人,以法定继承人为受益人。
第十一条 在保险单有效期间,投保单位如因人员变动,需要加保或退保,或因被保险人要求变更受益人,应填写变动通知单一式三份,送交XX公司据以签发批单,作为保险单的附件。
被保险人中途离职人,不论已否办理批改手续,均自离职之日起丧失保险效力,XX公司应退还已缴的未到期保险费。
第十二条 投保单位应在保险起保日一次缴清保险费。有特别约定的可分期缴费。XX公司于收到保险费后,保险单开始生效。
分期缴费的,如在约定期限内不能交付时,保险单即行失效。

第八章 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

第十三条 被保险人在保险单有效期间,发生保险责任范围内的死亡或残废时,被保险人或其受益人应通过投保单位向XX公司申请给付保险金,并提供下列单证:
一、保险单证及投保单位的证明书;
二、被保险人死亡时,应提供死亡证明书;
三、被保险人因意外伤害事故造成残废时,应提供治疗医院出具的废残程序证明。
XX公司接到申请后,经过调查核实,按规定给付保险金。如果从伤亡事故发生日起经过二足年不提出申请,即作为自动放弃权益。

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

兹经被保险人(或投保人)与保险人双方约定:本保险单承保的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按照以下规定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
一、保险金额以1000元至10000元为限。保险费依照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费档次,加收一倍。
二、被保险人在保险有效期内,因发生意外伤害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致伤,需要治疗时,其实际支付的医疗、医药费,5元以下的保险人不负责,5元以上的(含五元)保险人全数负责。其给付累计总额以不超过保险金额为限。
三、除外责任
1.被保险人因患疾病所支付的医疗、医药费用;
2.按公费医疗规定应自费购买的药品;
3.整容费及安装假肢、假牙、假眼的费用;
4.挂号费、护理(陪住)费、取暖费、误工费、停尸费;
5.私人诊所、康复医院、气功治疗的费用。
四、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申请医疗、医药费给付时,须向保险人提供保险单证、投保单位或有关部门的事故证明,街道(乡)以上公立医院的治疗诊断证明及医疗、医药费原始凭证。
五、被保险人或受益人在申请给付保险金过程中如有欺诈行为,保险人除追回已给付的保险金外,有权向被保险人或受益人追偿因调查核实过程中所造成的经济损失。
六、本条款其它未尽事宜,按照本公司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规定办理,其规定内容与本条款规定有抵触的,应以本条款规定为准。

(2)说 明

团体人身意外伤害险条款是保险方制定的有关团体人身伤害保险合同的标准条款,内容包括保险对象、保险期限、保险条款、保险责任、除外责任、保险费率、保险手续和保险费的缴付以及保险金的申请和给付等。
投保人在签订人身保险合同时应当首先通过研究这些标准条款,弄清双方的权利和义务。团体意外伤害保险是由一个团体内的全部或大部分成员集体向XX公司办理投保手续,以一张保单承保的意外伤害保险。公司、企业等团体均可为自己的职工办理这种保险。另外,投保人在办理该保险时,如果认为有必要还可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其具体内容在团体(个人)人身意外伤害保险附加意外伤害医疗保险暂行条款中均有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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