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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单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1-17   来源:   编辑:
 
 保险单简称“保单”,是投保人与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书面证明。一般保险单由保险人事先拟定,印制成专用文件,正面是应由投保人填写的有关被保险人、保险标的的情况和保险价值、保险费、保险期间等条款,背面则是合同条款,主要包括保险责任、除外责任等。保险单出具前如果已有投保单或暂保单存在,则保险单、投保单和暂保单等均应视为保险合同的组成部分。保险单一般是根据投保人的申请由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它是被保险人在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遭受损害后,被保险人向保险人索赔的主要证据。海上货物运输保险的保险单经过背书后可以转让。

S.G. 保单
  S.G. 保单是劳爱德 S.G. 标准保单的简称。它是 1906 年英国议会通过的海上保险法的第一附件,成为英国法定的海上标准保险单。由于英国长期以来在海上保险业的主导地位,使得 S.G. 保单对全世界保险业有着非同寻常的影响。但是由于该保险单拟定时是将船、货一起作为保险标的承保的,与现代航运业的现状完全背离,所以已于 1983 年 4 月 1 日起被废止。

ITC 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3 年 10 月 1 日正式使用的船舶定期险保险单, ICC 保单与 ITC 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 S.G. 保单。

ICC 保单
  伦敦保险人协会于 1982 年 1 月 1 日制定 1983 年 3 月 31 日开始实行的海上货物运输保险单。 ICC 保单与 ITC 保单一起取代了早先的 S.G. 保单。

大保单
  大保单是指正式的保险单,亦简称“保单”,主要与小保单对应。见“保险单”条。

小保单
  小保单是保险凭证的简称,又称保险条。保险凭证是保险人签发给投保人的,表明其已接受其投保的证明文件,是一种简化的保险单。保险凭证上不载明保单背面保险条款,其余内容与大保单完全相同。凡保险凭证上没有列明的内容均以同类的大保单为准。小保单的法律效力与大保单相同,但不能作为对保险人提出诉讼的依据,因而在国际市场上使用不多。在实务中,小保单一般由保险人签发,也可由保险经纪人作为预约保险单代为签发。

签单
  签单就是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的行为。保险人签订保险合同并不完全等同于保险合同成立,因为作为一份双务合同,保险合同理应由双方签字,但绝大多数保险单都是仅由保险人签字生效。所以在法律上,保险人主张保险合同的生效必须举证被保险人的主张。

预约保单
  预约保险单是指保险人或保险经纪人以承保条形式签发的,承保被保险人在一定时期内发运的以 C 组术语出口的或以 F 组术语进口的货物运输保险单。它载明保险货物的范围、承保险别、保险费率、每批运输货物的最高保险金额以及保险费的计算办法。凡属预约保险单规定范围内的货物,一经起运保险合同即自动按预约保险单上的承保条件生效,但要求投保人必须向保险人对每批货物运输发出起运通知书,也就是将每批货物的名称、数量、保险金额、运输工具的种类和名称、航程起讫点、开航或起运日期等通知保险人,保险人据此签发正式的保险单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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