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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保险制度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09-2-23   来源:   编辑:
 
     社会保险制度作为整个社会保障制度的核心,是现代国家通过筹集保险资金,对遭遇不可规避的自然和社会风险而丧失工资的受保劳动者,给予一定的收入补偿,使他们安然度过风险,并能享有基本生活的一种社会政策。

一、风险及其特性

  社会保险保障劳动者度过哪些自然和社会风险?最简要的回答是:保障劳动者度过迫使他们丧失工资收入的那类自然风险和社会风险。现代国家实行社会保险,原因就在这里。

  这类风险具有下列特性:

  1、不可避免地发生在劳动者群体的生涯之中。唯其如此,现代国家才认为必须实行社会保险。
  2、作为一种客观事实出现在劳动群体的生涯之中。唯其如此,现代国家才认为必须实行社会保险。
  3、这类风险的发生都有规律可循,不是不可测定的。正因如此,现代国家才有可能实施社会保险。
  4、这类风险都是必然性与偶然性的结合。作为风险,必然要出现,但究竟何时出现以及降落在哪位劳动者身上,则带有偶然性。也正因这样,才有可能建立一笔颇具规模的社会保险基金,并且,也才有可能对基金进行运营投放。
  生育、疾病、残障、工伤、失业、年老、死亡均属此类自然和社会风险,无不带有上述特性。有鉴于此,我国建立了生育、医疗、工伤、失业和养老保险。死亡保险也叫遗属保险,和残障保险一样,分别涵括在这五大保险制度之中。

二、受保对象与受益比

  社会保险的享受对象是有限制的。19世纪末,德国第一次推出社会保险,是迫于工业劳动者的压力,属于资本政府对劳动者阶级的让步之举。因而,最早的保险对象即保人仅限于工业员工。但是,不论在哪个国家,受保范围都有愈益扩大的趋向,商业职工、服务业职工、农业工人、公务员、个体劳动者、自由职业者乃至业主也都陆续被纳入受保范围。实行“全民皆养老”和“全民皆健康”的国家,甚至把保险范围扩及全体国民。
  受保范围愈益扩大是件好事。第一,可使更多的人获得社会保险津贴,而对风险无所畏慎,心态安定,社会安定;第二,可筹措到更多的资金,用于支付社会保险待遇;第三,可促使一切企业站在同一起跑线上,实现公平的竞争,防止有些企业因未被纳入保险范围而使企业成本偏低,在部分中处于优势地位。
  受保人获得保险待遇,也便同时取得受益人的身份。在社会保险统筹里,由受保人与受益人群的比例构成受益比,是观察保险活动的重要指标之一。受益比的计算公式如下:

受益比=(受益人数/受保人数)×100%

三、基本生活水平

  任何一种社会保险,不管是养老、生育、医疗保险,抑或失业、工伤保险,都必须保障受益人能够享有基本生活水平。
  何谓基本生活水平?不消说,绝对不是受益人在业期间享有的生活水平,否则,在业和不在业就没有什么区别了,这肯定会有损于在业职工的积极性,有损于整个经济效益。但是,也不应与在业期间的生活水平相差悬殊,因为风险是个必然要发生的自然现象或社会现象,往往与受保者本人无关。简言之,基本生活应是和在业期间相差不太大的那种合理的生活水平。无论养老金、也无论失业津贴、生育津贴、疾病津贴、工伤补偿金,都应当这样厘定。厘定低了,容易变成社会救助水平了,厘定高了,则会变成社会福利水平,都不符合社会保险的内涵。
  正是因为各种保险津贴都不应和在业期间的生活水平相差过大,所以,不论在哪个国家,为保证保险待遇符合基本生活的水平,总是按受益人或者受保群体在业期间的工资水平厘定。我国规定,基本养老金中的基础养老金要占到退休前当地社会平均工资的20%,“个人帐户”养老金要占到约30%,总替代率为50%,便是一个佐证。需知,几十年后,在业者的工资必将大幅度提高,那时,养老金对工资的替代率为50%,应当说,足以确保退休者的基本生活水平;更何况,低于社会平均工资的职工,退休后享有的替代率将大大超过50%。
  国际劳工组织为了确何各种保险待遇能够达到保障基本生活的水平,甚至向会员国提出具体的建设,如建议失业保险津贴不得低于工资的60%等,又是一个佐证。
  当然,厘定基本生活水平,最科学的方法应是调查并研究确能保证基本生活的物品种类、服务种类以及它们的数额,然后换算成为金额。这是一桩当复杂的工程,但又是一项必须进行的工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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