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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月1日起新的哥要参加社保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5-27   来源:   编辑:
 

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近日发出通知:自2006年6月1日起,凡新从事客运出租汽车运营的人员,应该依法办理就业登记,参加社会保险。受劳动保障部门委托,公用客运职业介绍机构负责从业人员的劳动保障管理和服务。

  从业人员在从业期间,应归口管理将相应关系转至客运职介机构,并办理相应劳动保障事务,包括:进行就业登记,申领《就、失业证》;与客运职介机构签订《劳动和社会保障协议》;符合再就业政策规定的,可以在该机构申领《再就业优惠证》,并注明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再就业标志;经过专业培训取得《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并已将劳动关系转至客运职介机构的,可以申领再就业培训补贴;正在申领失业保险期间,提前停保从事客运出租职业的,将其应领未领的失业保险金(最多不超12个月)一次性支付给本人。并根据实际情况按规定给予1000至3000元的自谋职业奖励金;参加或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等社会保险。其中,参加和接续失业保险可以按照养老保险缴费基数缴费。2006年6月1日以前已经在客运出租汽车行业从业的人员,可以申请在客运职介机构办理以上劳动保障事务。

  从业人员凭《就、失业证》、《劳动和社会保障协议》、《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以及参加或接续养老、医疗、失业和工伤保险的凭证,申领《客运出租从业人员就业准入凭证》。与原单位仍保持劳动关系的从业人员,可以暂不转移劳动关系,但需提供原单位开具的《下岗证明》、《出租汽车驾驶员职业资格证书》和参加社会保险的凭证,客运职介机构据此办理《就业准入凭证》。从业人员向客运交通管理部门申领《客运出租汽车准运证》,应提供带有“天津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客运出租汽车行业就业”印鉴的《就、失业证》及客运职介机构颁发的《就业准入凭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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