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郑州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社会保险> 浏览

劳动报酬应再细化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5-27   来源:   编辑:
 
邻水县总工会赵良成、冯雨:在《劳动合同法》中应分行业、分系统、分工种,针对各种劳动强度和难易程度的不同分别制订最低工资标准,计时工资细化到每小时,计件工资细化到每件。

  在《劳动合同法》中对正常劳动时间、休息时间、工作日最长工作时间应有明确规定,任何单位不得随意延长劳动时间。在职工自愿的前提下,对超时加班工资标准有明确规定。

  东方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工会干部刘广德:关于劳动合同的工资协商问题:工资报酬应该成为劳动合同中的必备条款,草案对工资报酬作出进一步规定。但草案第十一条第(六)项关于工资待遇的规定过于简单,需要作进一步的规定。这样对劳动者有利。因此建议在劳动合同中明确写明劳动报酬的数额。同时劳动合同中对职工加班加点的工资也应该有明确的规定,不应该笼统地说;职工的工作待遇应由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协商确定,不能由单方面决定。

 
上一条: ·为什么结果却是折腾老百姓?
下一条: ·社保大举入市意义深远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