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欢迎加盟 |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
|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5-27 来源: 编辑: |
| “有的企业说‘试用期满’后再办理社会保险,有的企业说‘工作满两年’再参保。我们到底应该是什么时候办理社保参保手续?”近日,不断有读者致电本报职场短信投诉台,称自己是搞不清白,一头雾水。
对此,记者采访了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政策法规处副处长彭燕娥。彭燕娥说,根据国家规定,企业应从劳动关系成立之日起,便为员工办理社会保险。也就是说,企业应该从员工上岗(包括试用)之日起,就应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并为员工申报、缴纳社保费,且按规定承担相应的缴费比例。企业以自己订立的参保日期或不签劳动合同为由,拖延或拒绝办理社会保险,均属违法行为,员工可就此向劳动监察部门举报。
|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