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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保险法为投保人维权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6-29   来源:   编辑:
 

  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四次会议于上周一对《保险法修订草案》进行了审议,保监会主席吴定富对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说明时表示,目前实践中产生的保险纠纷以及理赔难的问题,与现行保险法合同部分的一些规定不够明确有很大关系。为解决此类问题,修订草案着重加强对被保险人利益的保护,进一步明确、完善保险合同的具体规定。

  记者走访了部分保险公司的相关人士,了解到这次对保险法合同部分的重新修订,重点涉及保险合同的成立时间、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规定人身险特定情形理赔和明确财产险赔偿计算标准等内容。

  「变化1」

  明确保险合同成立时间

  记者从一大型保险公司的保险顾问处了解到,目前投保人与保险公司在人寿保险中产生争议最多的情况是,保险公司一般要求投保人在核保前先缴纳首期保费,但从投保人填单缴费到保险公司收到其体检报告最终同意承保之前存在时间差,如果被保险人在此期间发生保险事故,投保人通常认为已缴纳首期保费就应获赔,但国内保险公司往往以并未同意承保为由拒绝赔偿。

  因此,《保险法修订草案》拟增条款:“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保险合同成立”:“依法成立的保险合同,自成立时生效。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保险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

  「变化2」

  避免保险公司拖延理赔

  保险经纪人李先生介绍,由于很多保险消费者都或多或少地遇到过投保容易理赔难的情况,《保险法修订草案》为避免保险公司故意拖延理赔,特别作出规定:保险事故发生后,投保人、被保险人或受益人提出索赔时,保险公司如果认为需补交有关的证明和资料,应当及时一次性书面通知;在理赔复杂的情况下,保险公司也应当在30天内作出核定,并将核定结果书面通知对方;保险公司对属于其保险责任的应在赔付协议达成后10天内支付赔款,对不属于其保险责任的应发出拒赔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变化3」

  规定人身险特定情形理赔

  一位外资保险公司的高级经理表示,人身保险与财产保险的最大不同在于存在“受益人”这一主体,而且受益人和被保险人可能不是同一人,所以特定情形理赔很容易发生争议。例如,在受益人故意造成被保险人死亡伤残或疾病时,《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实施非法行为的受益人丧失受益权,但保险公司并不因此免除赔偿责任,被保险人的利益仍然受到保护。另外,如果被保险人和受益人在同一事件中死亡且不能确定死亡先后顺序时,《保险法修订草案》规定,这种情况下“推定受益人死亡在先,被保险人死亡在后”,其立法也在于侧重保护被保险人利益。

  「变化4」

  明确财产险赔偿计算标准

  多家产险公司的相关人士对记者表示,由于现行保险法规定,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可以由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并在合同中载明,也可以按照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确定。但《保险法修订草案》作进一步规定,投保人和保险公司约定了保险标的的保险价值并在合同中载明的,保险标的发生损失时,以约定的保险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如果未约定的,则以保险事故发生时保险标的的实际价值为赔偿计算标准。

  在财产保险合同存续期间,如果保险标的因买卖、赠与等发生转让,并且转让后发生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与保险消费者往往会因是否赔偿产生争议。《保险法修订草案》对此也明确规定:如果标的转让,受让人应当及时通知保险公司办理原保单的过户手续;如果未及时通知的,因转让导致危险程度增加而发生的保险事故,保险公司不承担责任;另外,保险公司接到通知后30天内可以选择解除合同或调整保费。

  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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