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保险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保险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保险律师 在线咨询 保险贴吧  
  保险新闻 - 机动车保险 - 财产保险 - 人寿保险 - 保险理赔 - 涉外保险 - 工伤保险 - 社会保险 - 养老保险  
    郑州特邀保险理赔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保险理赔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保险常识> 浏览

投保人未如期交保费 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不赔付

中国保险法律网 2010-6-30   来源:   编辑:
 
    新华网广州10月30日电(记者孔博)保险公司开具了保险单和发票,但投保人实际上未如期交纳保费,保险合同是否生效?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近日对某鞋业公司诉某保险公司一案作出判决,由于投保人逾期未交纳保费,即使已经收取了保险公司的保险单、发票,但保险公司仍不承担赔付责任。

    2003年9月8日,东莞某鞋业有限公司以投保人和被保险人的身份,将其属下的房屋建筑、机器设备、原材料及其他财产向某财产保险公司东莞中心支公司投保财产保险综合险。投保单上的“特别约定”注明:“被保险人必须在保险单生效之日起,二十天内向保险人支付全部保险费,否则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某保险公司接受某鞋业公司的投保后,向其签发了保险单,并开出以某鞋业公司为付款人的保险业专用发票。之后,某鞋业公司并未在二十天内交付保费。同年10月24日下午15时40分,某鞋业公司仓库发生火灾。火灾发生后,鞋业公司于当天下午通过汇款的形式将上述保险单的保险费汇至保险公司的账户。鞋业公司要求保险公司按照保单的约定向其赔付保险金,保险公司则认为双方之间的合同已经自动终止,拒绝理赔。

    一审法院审理后认为,虽然投保人并未按期缴纳保费,但由于保险公司已向投保人开具保费的正式发票,且保单中陈述投保人已向保险公司交付了保费,可认定保单中关于交费期限的约定失去意义,保险公司仍需按照合同的约定承担保险责任,判决保险公司向某鞋业公司支付保险金1637733.43元及其利息。

    保险公司不服一审判决,向东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东莞中院经审查认为,涉案保险合同是附终止条件的合同,条件成就时合同终止。投保人未在合同约定的期限内向保险公司交付保费,双方之间的保险合同自动终止,无需通知。在本案中,鞋业公司并没有按合同约定在二十天内支付全部保费,即意味着保险合同无效。鞋业公司无权要求保险公司赔付保险金。故改判撤销原审判决,驳回鞋业公司的全部诉讼请求。

 
上一条: ·合同无效、被撤销或者终止的,如何解决合同争议
下一条: ·保证保险合同纠纷能否先诉保险人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