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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拟建长三角商标保护联动机制 助沪企扩大经营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8-27   来源:   编辑:
 

   3月4日从上海商标发展工作推进大会上获悉,本市新一批的324件著名商标已得到认定,认定数量为历年之最。记者了解到,由于本市现行的商标保护法规陈旧,影响了“上海牌”的跨地区发展,有关部门正加紧新法规的制定,并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部市间保护联动机制。

  1个著名商标带来税收8700万元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新一批的324件著名商标中,包括了高新技术的先进制造业、特色农副产品及加工制品及第三产业等各领域。其中,老商标企业仍保持了旺盛的生命力。新民网记者了解到,此批认定的著名商标历史在30年以上的38件,50年以上的27件,超过100年的也有近10件,这些老商标近三年销售额增长快速,平均增长率达30%。

  据不完全统计,全市686件著名商标企业共计注册资本总量1251.9亿元;2008年度实现销售收入8234亿元,利润总额549亿元,平均每个著名商标企业为当地带来税收8700万元,并为社会创造了难得的就业岗位。以2008年重新认定的126件商标为例,销售收入、利润、上交税金分别达到1293亿元、300亿元和316亿元,比三年前新认定时分别增长53%、59%和62%,高出同期本市国民生产总值增加值7个百分点。

  工商部门表示,放宽著名商标认定额度,将帮助更多有潜力的企业驶入著名商标发展的快车道。

  地方立法滞后 “上海牌”渐失保护

  据工商部门介绍,自1996年上海市工商局率先颁布了《暂行办法》以来,全国各地纷纷借鉴上海的做法开展著名商标工作,并积极推动地方立法工作。浙江、河北、四川等7个省份的人大颁布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江苏、湖南、天津等15个省市的政府颁布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另外,成都、南京、大连、厦门等一些大中城市的人大和政府也相继出台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规定,宁夏、广东等省政府专门发布相关文件明确著名商标的地位。华东六省一市跨地区商标保护网络中,浙江、安徽省人大颁布《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条例》,江苏、福建、江西、山东四省政府颁布了《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而本市相关规定还停留在1996年制定的上海市工商局文件层面。由于对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缺少对等的法律地位,因此上海市的著名商标企业在跨地区的商标保护中处于不利地位,一定程度影响了企业的扩大经营和在更大地域范围内的发展。

  保护法规加快出台 或建立长三角联动

  新民网记者了解到,针对目前的情况,本市已加快了制订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的脚步。

  2007年10月,由上海市经委、市工商局、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市财政局联合签发的《关于印发<上海市加快自主品牌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明确了对“上海市著名商标”由企业所在区县专项资金给予奖励的原则。

  2008年9月8日,市政府第十九次常务会议通过了《上海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在其中的《工作任务计划表》中,明确规定了“2009年到2010年,制定《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办法》。”

  2008年9月23日,上海市人民政府印发的《关于本市实施国家知识产权战略纲要若干意见的通知》中提出“适时将有关著名商标保护的地方立法列入上海立法计划”。

  工商部门透露,本市下一阶段的商标保护工作将主要包括:加强商标和世博标志保护,探索建立长三角地区、部市间保护联动机制;制订上海市著名商标认定和保护的地方性法规或规章,进一步完善支持商标发展和保护的政策环境;落实由市政府和区县政府制定的商标扶持政策,对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和“上海市著名商标”的企业进行奖励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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