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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产权国际条约简介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8-31   来源:   编辑:
 
《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

  该公约于1883年3月20日在巴黎签署,简称巴黎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优先权原则,同时还对发明专利、实用新型、工业品外观设计、商标、服务商标、厂商名称、产地标志和不正当竞争应遵守的共同规则做出了规定,如专利的独立性、发明人的署名权等。截至2003年4月15日,共有164个缔约方。

  《保护文学艺术作品伯尔尼公约》

  该公约于1886年9月9日在伯尔尼签署,简称《伯尔尼公约》,确立了国民待遇原则、自动保护原则、版权独立原则,并对作品的起源国、受保护的作品、不受保护的作品、受保护的人、受保护的精神权利和经济权利、权利的限制、保护期限做出了规定。截至2003年4月15日,共有150个缔约方。

  《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和《关于商标国际注册马德里协定的议定书》

  前者于1891年4月14日签署,简称《马德里协定》;后者于1989年6月27日签署,简称《马德里议定书》。前者规定了商标国际注册程序和国际注册效力,建立了一种国际合作制度,帮助申请人解决了在外国注册商标的问题。后者是对前者的补充,为申请人注册商标提供了一定的便利。《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是两个独立的文件,原则相同,执行的机构相同,但加入的国家不完全相同。截至2003年10月23日,《马德里协定》和《马德里议定书》的缔约方共有74个国家。

  《制止商品产地虚假或欺骗性标记马德里协定》

  该协定于1891年4月14日签署。根据该协定,成员国承担制止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的产品销售和出口义务。对于凡是带有虚假和欺骗性产地标记,直接或者间接地把自己的商品标上他国产地、或者有名气的地方的地名、原产地名称,在进出口时,应当予以没收或者予以禁止,也可以采取其他措施进行制裁。截至2003年4月15日,共有33个缔约方。

  《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保存海牙协定》

  该协定于1925年11月6日签署,建立了工业品外观设计国际申请和国际注册程序,对提交国际申请的权利、程序、国际申请的内容、国际注册的效力以及外观设计单一性的特别要求做出了明确的规定,为外观设计国际注册提供了便利,简化了手续,并减少了相应的费用。截至2003年6月12日,共有32个缔约方。

  《世界版权公约》

  该公约于1952年9月6日签署,并于1971年7月24日在巴黎修订。它采用非自动保护原则,不保护精神权利,保护的经济权利比较少,保护的期限也比较短,而且对新加入的国家不要求追溯保护。该公约的签署实际上构成了保护水平比较低的另一种版权体系,为一些愿意采用较低保护水平的国家,尤其是发展中国家,提供了一种良好的选择。截至2000年1月1日,共有98个缔约方。

  《保护原产地名称及其国际注册里斯本协定》

  该协定于1958年10月31日签署,目的是保护原产地名称。原产地名称可以由有关缔约国国家主管部门向日内瓦WIPO国际局申请注册,并通知缔约国。截至2003年4月15日,共有20个缔约方。

  《保护表演者录音制品录制者和广播组织罗马公约》

  该公约于1961年10月26日签署,简称罗马公约,是有关邻接权保护的第一个公约,只对伯尔尼公约或世界版权公约的缔约国开放。该公约保护的是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权利,分别对表演者、录音制品制作者和广播组织的保护做出规定,同时规定其最低保护期为20年。截至2003年6月9日,共有76个缔约方。

  《保护录音制品录制者防止擅自复制其录音制品日内瓦公约》

  该公约于1971年10月29日签署。凡是联合国和联合国专门机构的成员国、国际原子能机构的成员国、或国际法院规约的缔约国都可以加入该公约。该公约在一定程度上对《罗马公约》做了补充,但也有所不同,主要是有关对录音制品制作者保护部分的修改。截至2003年7月15日,共有72个缔约方。

  《视听作品国际登记条约》

  该条约于1989年4月18日签署。这是一个程序性条约,其目的是为了阻止非法复制的录像带的传播,阻止未经许可播放他人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为了进行国际注册登记,特在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内设立了一个行政单位,即视听作品登记国际注册处。成员国将本国享有版权的视听作品的有关情况(权利人、视听作品依本国法享有的权利等)向国际注册处登记,并有义务保证已登记的作品版权不受侵犯,在发现侵权复制品时采取措施制裁侵权人,并使权利人得到民事补偿。截至2003年7月15日,该条约的缔约方共有13个国家。

  《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布鲁塞尔公约》

  该公约于1974年5月21日签署,该公约建立了发送卫星传输节目信号的国际体系。截至2003年7月15日,其缔约方共有24个国家。

  《保护奥林匹克会徽内罗毕条约》

  该条约于 1981年9月26日在内罗毕签署。根据该条约,所有缔约国均必须保护奥林匹克标志(相互联结的五环),防止在未经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许可的情况下被用于商业 (广告、商品、作为商标等) 目的。截至2003年7月15日,其缔约方共有41个国家。

  《国际承认用于专利程序的微生物保藏布达佩斯条约》

  该条约于1977年4月28日签署,并于1980年修订。该条约是为了建立国际合作制度、解决涉及微生物发明专利申请中的特殊问题而签订的。它规定的国际合作制度使申请人只需向国际承认的一个保藏机构提交微生物保藏,就可以向条约的所有缔约国专利局办理专利申请,而无需向申请人希望得到保护的所有缔约国提交微生物保藏。该条约仅对《巴黎公约》的所有缔约国开放。截至2003年7月15日,其缔约方共有58个国家。

  《保护植物新品种国际公约》

  该公约于1961年12月2日签署,旨在确认和保护植物新品种育种者的权利,并由公约缔约国组成植物新品种保护联盟,从而形成当代国际植物知识产权体系的基础,为国际间开展优良品种的研究、开发、技术转让、合作交流以及新产品贸易提供了法律保护框架。公约要求各成员国给予植物新品种的保护方式可以采用公约规定的专门方式,也可以采用专利的方式。截至2003年4月15日,共有52个缔约方。

  《建立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公约》

  该公约于1967年7月14日签署,并于1979年修订。根据该公约,世界知识产权组织于1970年4月26日正式成立。该组织是政府间国际组织,是联合国下设的保护知识产权的专门机构。其宗旨是通过国家之间的合作,促进世界范围内的知识产权保护,保证并促进各联盟之间的行政合作。截至2003年7月15日,共有179个缔约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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