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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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正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依法保护法律没有禁止出版发行、传播的作品,著作权人在行使著作权时不得违反宪法和法律,不得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外国人的作品在不违反上述两项基本原则的前提下,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也享有著作权。
一、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根据其作者所属国或者经常居住地国同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共同参加的国际条约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二、外国人、无国籍人的作品首先在中国境内出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规定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保护;
三、未与中国签订协议或者共同参加国际条约的国家的作者及无国籍人的作品首次在中国参加国际条约的成员国出版的,或者在成员国和非成员国同时出版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享有著作权,并受《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的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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