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加盟 |
|
 |
|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
|
|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
|
|
|
根据《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管理办法》的规定,强制性产品认证标志应依照相关规定进行合理使用。
获得认证的产品使用认证标志的方式可以根据产品特点按以下规定选取: (一)统一印制的标准规格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获得认证产品外体规定的位置上; (二)印刷、模压认证标志的,该认证标志应当被印刷、模压或铭牌或产品外体的明显位置上; (三)在相关获得认证产品的本体上不能加施认证标志的,其认证标志必须加施在产品的最小包装上及随附文件中; (四)获得认证的特殊产品不能按以上各款规定加施认证标志的,必须在产品本体上印刷或者模压“中国强制认证”标志的特殊式样。
获得认证的产品可以在产品外包装上加施认证标志。
在境外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进口前加施认证标志;在境内生产、并获得认证的产品必须在出厂前加施认证标志。 |
|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