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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9-13   来源:   编辑:
 
正文: 数据库与其他相关概念的区别

(1)数据库与汇编作品的区别

①汇编作品的概念
如前所述,“汇编作品”一词,在各国著作权法及国际著作权条约的英文文本中表述为compilation或compiling work,指报纸、期刊、文集、画册、辞书等由于对材料的选择和编排而体现汇编人的智力创作的作品。[20]
汇编作品在我国又称编辑作品,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其称为汇编作品。之所以使用“编辑作品”这个词,主要是由于历史的原因。《大清著作权律(1910 年)》第二十五条规定:“搜集他人著作编成一种著作者,其编成部分之著作权,归编者有之;但出于剽窃割裂者,不在此限。”《北洋政府著作权法(1915 年)》第十九条规定:“适法搜集多数之著作编成一种著作者,编辑人于其编成之著作,得依第四条之规定专有著作权;但出于剽窃割裂者,不在此限。”《台湾著作权法(1992年)》第七条规定:“就资料之选择及编排具有创作性者为编辑著作,以独立之著作保护之。编辑著作之保护,对其所收编著作之著作权不生影响。”
但在现代汉语中,“编辑”有两个含义,一是指对资料或现成的作品进行整理、加工,编成书刊;二是指出版、新闻等单位的中级专业技术职称。亦泛称做编辑工作的人员。与其相对应的英文是edit 或editor。正是由于“编辑”一词的多义性,导致在概念上不必要的混乱。例如,我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第五条第六项规定:“出版,指将作品编辑加工后,经过复制向公众发行。”这里所称的“编辑”是指对已有作品的编辑加工,它并不能产生新的作品,编辑人员也不能因从事编辑工作而对他人作品享有著作权。在同一部法律文件中,同一个词有不同含义或者可能被理解为不同的含义,这是不符合法律用语规范的。为避免发生歧义,目前我国多数著作权专家建议以“汇编” 和“汇编作品”分别取代“编辑”和“编辑作品”。[21]在我国1990年《著作权法》的官方英译本中“编辑作品”被译为“compilation”,可见我国著作权法中的“编辑作品”实际上就是“汇编作品”。2001年10月27日修改后的《著作权法》将“编辑作品”修改为“汇编作品”。[22]
②数据库与汇编作品的区别
首先,凡汇编作品均为“信息编纂物”,根据前述定义,所有汇编作品都可以看作是数据库。
其次,由于构成汇编作品必须满足“作品性”的要求(后文中将对此做详细讨论),而现实生活中只有一部分数据库能够达到这一标准,因此,只有这一部分数据库才是汇编作品,受到著作权法的保护。
结论是:汇编作品是数据库的一个“真子集”[23]。

(2)电子数据库与多媒体的区别
①多媒体的概念
所谓多媒体即是使信息传播的媒体多样化,或者说是将多种信息合成在一起提供。[24]日本文化厅《著作权审议会多媒体专门委员会第一次报告书》(1991年)将多媒体定义为:“使用数字技术,依靠对文字、声音、静止画面、活动画面等多样化的表现形态进行综合传播的媒体,以及媒体的使用手段所实现的,可以进行智能化(双向式或者对话式)操作的环境。”其特征为:1、多种形式信息的组合;2、数字化;3、计算机程序驱动;4、交互性。[25]
②电子数据库的概念
这一概念前文已经给出,见《中国大百科全书·电子学与计算机》的定义。
③电子数据库与多媒体的区别
    从二者的概念来看,多媒体与电子数据库之间确实存在着许多共性。电子数据库同样也具有多媒体的上述特征中的前三个特征;而且,随着技术的进步,人们对于电子数据库的界面友好性、可读性的要求会越来越高,采用多媒体的方式实现交互性使用的电子数据库必然会越来越普遍,这一点对于本身就追求趣味性和娱乐性的电子数据库尤其适用。薛虹在《因特网上的著作权及有关权保护》一文中就举出了“多媒体百科全书”的例子,显然,我们也可以说,“多媒体百科全书”同时也是电子数据库。那么,我们能否得出这样的结论,多媒体与电子数据库,至少是与具有交互性的电子数据库是一回事呢?
    笔者对这个问题的回答是否定的。首先,目前大多数电子数据库所赖以实现的媒体形式是十分有限的,一般都是以文字为主的,至多再加上其他一、两种媒体形式,难以将它们称为“多媒体”。其次,目前大多数多媒体的存在并不是以供用户检索为目的的,其中的各种媒体形式构成一个有机的统一体。更重要的是,对于单个用户而言,多媒体也是作为一个整体出现的,一般来说,任何一个用户都不会故意地关闭其中的某些媒体形式,只使用其他媒体形式;而电子数据库则不然,对于单个用户而言,只是使用其内容中的一小部分,而不会使用它的全部内容或主要内容。
这就是说,数据库的本质在于“可检索性”,而多媒体的本质则在于“媒体形式的多样性”。显然,这两个本质并不是在同一层次上的,以此为标准进行分类不可避免地会发生重合。这种重合就表现为,利用多种媒体形式实现的可检索性。这时,我们既可以将其称为多媒体,又可以将其称为电子数据库。笔者更倾向于将其称为“采用多媒体形式的电子数据库”或“多媒体数据库”。[26]其中,电子数据库是本质,多媒体只是表现形式和所利用的技术手段,前面所说的“多媒体百科全书”就是一个典型的例子。
结论:多媒体与电子数据库是交叉的关系。
 
上一条: ·网络著作权侵权案的管辖
下一条: ·侵犯商业秘密案件中秘密性的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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