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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9-19 来源: 编辑: |
创造性是授予发明或实用新型专利权的第二个实质条件。一件专利申请若无新颖性,自然也就谈不上有创造性。专利法规定:“创造性,是指同申请日以前已有的技术相比,该发明有突出的实质性特点和显著的进步,该实用新型有实质性特点和进步。”“已有的技术”必须是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公开的技术。同“已有的技术相比”的方式是将发明或实用性新型与整个与其相关的已有技术相比,也就是说,可以将其与在专利申请日或优先权日以前的所有同类或相近似的已有技术进行比较。所谓实质性特点,是指申请专利保护的发明或实用新型,对已有技术具有新的本质性的技术突破,进步则是指在技术上前进了一步。 在评价创造性时,还可以考虑下情况:发明创造具有人们料想不到的技术效果;发明创造是经过长期艰苦的努力取得的成果;解决了长期以来人们解决不了的技术难题;克服了长期以来人们技术上的一种偏见,以及由于提高了技术在商业上获得很大成功等等。这些都是发明或实用新型具有创造性的标志。实用新型对创造性要求较低。创造性并不神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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