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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1-24 来源: 编辑: |
中华老字号“大宁堂”此刻正面临着权利归属的纷争。 曾经的“至亲”而今反目,今年5月31日,对峙于山西省太原市中级人民法院法庭之上的双方,是在建国初始公私合营时期联姻过的山西省药材公司(下称药材公司)和太原市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下称大宁堂药业)。 作为率先发难一方,药材公司的诉讼理由为被告涉嫌商标侵权以及不正当竞争。该公司手中的“尚方宝剑”为一件确权于2000年10月、商标注册国际分类第35类中“推销”服务上的“大宁堂”注册商标(注册号为第1455748号),其认为该商标已具备驰名标准,应得到更为有效的保护。 面对对方的质疑,被告方大宁堂药业手握创制于明末清初、带给“大宁堂”几度辉煌的制药秘方,在应诉之余提出反诉,认为自己才是“大宁堂”的正牌嫡系,请求法院撤销对方“大宁堂”商标。 解读起这场针锋相对的名号之争,三晋名店大宁堂药铺的由来及历史沿革无法被绕过。 据山西省史志研究院编纂的《山西通志》记载,大宁堂药铺建于明末清初,明朝末年因傅山先生坐诊而闻名于世,并在清代与北京同仁堂 、天津达仁堂、杭州胡庆余堂并称全国的“四大名堂”。 1956年,经过公私合营后的大宁堂药店成为了山西省药材公司下设的太原药材公司中药总店的下属企业。之后,中药店店厂分设,保留了大宁堂药店的同时,又在大宁堂制药生产的基础上成立了太原中药厂。1999年4月,太原中药厂经过股份制改造后,企业名称变更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 至此,药材公司与大宁堂药业之间的矛盾开始凸显。 在太原中药厂更名“大宁堂”后,药材公司对其使用“大宁堂”字号提出异议。其时的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在最终选择了将企业名称变更为山西泰源药业有限公司后,方使此段插曲作罢。 “因为当时我们与药材公司之间存在着行政隶属关系,我们的企业改制是否能继续进行下去,完全取决于药材公司,因此我们被迫又变更企业名称为山西泰源药业有限公司。”据大宁堂药业法人代表张先生称,该公司在当时的换名之举实属无奈,但这也为日后再次将企业名称变更回“大宁堂”埋下了伏笔。 2004年底,在改制工作全面完成、脱离了与药业公司的行政隶属关系之后,2005年3月9日,经当地工商管理部门核准备案,山西泰源药业有限公司又将企业名称恢复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 此时,药材公司与大宁堂药业之间的矛盾被完全激化,直至这场官司“如期而至”。 在该案中,原告提出的一项诉讼请求能否最终得到法官的支持将成为左右此案形势走向的关键,那就是请求法院认定第1455748号注册商标“大宁堂”为驰名商标。 据原告药材公司诉称,其是“大宁堂”注册商标所有权人,且该公司下属的太原大宁堂药店,在1994年12月即被国家有关部门认定为“中华老字号”。鉴于“大宁堂”具备较高知名度,该商标已具有客观驰名事实。作为同属医药经营行业的被告以“大宁堂”为企业字号,足以引起相关公众的误认以混淆,其行为构成商标侵权及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指控,被告大宁堂药业表示难以认同。该公司认为,原告的“大宁堂”商标不能等同于“大宁堂” 品牌,更不能认定为驰名商标。首先,“大宁堂”之所以在社会上有一定的知名度,与太原中药厂前身大宁堂药铺制作销售的由傅山先生秘制的“和合丸”、“二仙丸”等药密不可分。大宁堂药业至今仍生产着这些核心产品,并获得这些中药的保护品种证书,理所应当成为“大宁堂”的真正继承人。其次,根据商标法规定的认定驰名商标的5项要件来看,注册仅仅5年的“大宁堂”商标的相关公众知晓程度即使在省内也远不如其他几家医药连锁,且广告投放量几乎为零,更没有作为驰名商标受保护的记录以及其他驰名要素,因此认定驰名实属无稽之谈。第三,1999年,山西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即已批准将该公司改制后的企业名称恢复为“太原大宁堂药业有限公司”,工商管理机关也于1999年4月20日正式予以核准成立。只是迫于行政干预方又变更名称。而在此后,药材公司才将“大宁堂”进行商标注册,其行为属于恶意抢注。 庭审中,在双方围绕“大宁堂”是否属于驰名商标、大宁堂药业是否构成侵权等焦点问题进行了辩论后,均表示不愿调解。如此来看,“大宁堂”名号到底有怎样归宿,还要等待法院的判决。 对于该案进展,本报将继续关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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