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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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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2-1 来源: 编辑: |
| 标权是一种重要的无形财产权。随着经济的发展,越来越多的权利人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作为投资手段参与生产经营活动。以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是一种常见的方式。将商标权的使用权投资人股的,其实质是商标专用权人以商标使用费人股参与接受投资方的生产经营。在这种情况下,商标专用权人应当与被投资人签订商标使用许可合同,在合同中就有关内容作出约定,并向商标局备案。将商标使用权作为投资许可被投资方使用发生纠纷的,应当首先解决商标专用权人与被投资方之间的股权争议。
如果在商标专用权人撤资后,原被投资方继续使用该注册商标的,商标专用权人将有权追究其商标侵权的法律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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