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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关于发展科技保险提高我国自主创新能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0-12-9   来源:   编辑:
 

   

      当前,转变经济发展方式、调整经济结构已经到了刻不容缓的关键时刻。中央经济工作会议提出2010年经济工作要在促进发展方式转变上下功夫,真正把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和加快经济发展方式转变有机统一起来。自主创新是转变经济发展方式、提升产业结构的重要途径,提高企业自主创新能力是实现经济可持续发展的必然要求。企业自主创新需要多种条件配合,对科技型企业提供保险将有助于提高企业创新积极性。科技保险是针对高新技术企业在研发、生产、销售、售后等经营管理活动中面临的风险而采取的一种保险。它对于加强金融对自主创新的支持、推动科技发展与创新、强化科研人员的激励机制等具有重要意义。我国于2006年开始启动科技保险试点,成效较为明显。但由于这一制度尚处于起步阶段, 其中存在着不少需要解决的问题:

  1、科技企业的保险购买力不足。科技保险的保费相对其他传统保险要高。而我国目前科技企业多属初创期的中小企业,出于成本考虑,多数不愿意投保科技保险,而是将资金投入到研发和市场开拓中去。大部分试点地区投保科技保险的一般都是比例较小的大型科技企业。

  2、保险公司缺乏动力和积极性。由于科技保险为新生事物,一方面,保险公司缺乏科技风险的承保经验和足够数量统计数据,也缺少健全的风险评估体系,因而对风险发生概率、损失程度、保费标准、承保和理赔环节等难以正确把握,保险公司将承担过高风险;并且,一家保险公司开发出的科技保险产品很容易被同行所抄袭。上述问题直接影响到保险公司从事科技保险业务的积极性。

  3、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缺乏,品种少,针对性不强。当前,科技保险专业人才的教育和培训体系还未建立,高等教育中还没有相关专业课程的设置。从试点地区情况看,现有科技保险一般主要限于高新技术企业产品研发责任险、关键研发设备保险方面,企业急需的责任保险、技术交易险等品种发展滞后。

  4、政府在科技保险中所发挥的协调支持作用有限。政府职能部门之间以及与保险公司之间目前没有形成有效的会商机制,相互衔接少。同时,政府对科技保险的政策扶持不健全。如:补贴数额低,对于规模较大、年销售收入达到较高数额的企业不予补贴等。一些试点地区关于科技保险的税收等优惠政策尚不落实。

  为此,我们建议:

  1、鉴于科技型中小企业资金不足的情况,可采取分批交纳保费方式;考虑到大部分科技企业集中在高新区、特色产业基地和科技园,这些集群式企业所面临的风险大多类似,可采取园区、基地团购方式;对于特大型保险项目,可以采取多家保险公司联保,保险公司和再保险公司分级保,保险公司、再保险公司和担保公司组团保方式。

  2、完善科技保险险种,科学厘定费率。根据实际需要,尽快推出债券保险、技术交易险、国内贸易险、互联网保险等。针对科技产业专利侵权风险,设立知识产权侵权保险和知识产权裁决执行保险。保费方面,尽快建立科技风险数据信息管理体系,为费率厘定提供基础;实行浮动费率,对上一年度赔款低于一定额度的企业实行下浮费率,对赔款超过一定额度的企业则实行上浮费率。同时实行一定额度的免赔额,以约束科技企业为追求利润最大化的冒险行为。

  3、建立合理的利益分配机制。在特定条件下,保险公司有权采取以下方式:当承保项目失败时,保险公司负责相应赔偿责任;项目成功,除收取保费外,还可以一定形式参与收益的分配。当一家保险公司创造设计出实效较好的保险品种,可以赋予其一定期限的独占使用权,在期限内其他公司如要使用,就须征得其同意并支付使用费。

  4、健全人才培训机制。重点加强保险公司与高等院校、研究机构等的合作。可采取如下措施:进行订单式人才培养,设置科技保险课程或专业,逐步建立起科技保险人才库;与高校合作,建立博士后工作站、实践基地,并开展科研项目合作、定期举办专题讲座等。

  5、加大对科技保险的扶持力度。调整财政补贴办法。进一步扩大保费补贴企业范围,不论企业大小、所有制性质,凡是具有高新技术产品、进行科技创新的企业全部纳入投保范围,都应给予相应补贴。采取财政差异补贴,根据企业创新等级划分层级对应补贴。同时督促各地尽快制定并落实税收等优惠政策的具体实施办法。各地尤其是基层,应尽快建立健全由科技、保监、保险公司、高新技术企业等参加的常态协商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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