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产权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产权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产权律师 在线咨询 产权贴吧  
  行业新闻 - 著作权 - 创意产业 - 商标 - 软件 - 商业秘密 - 特许经营 - 新法速递 - 法律社区  
    郑州特邀知识产权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知识产权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全国小煤矿安全基础管理现场会与会人员到我(2008-11-9)
· 关于调整我市耕地占用税适用税额的通知(2008-11-9)
· 国土局贯彻落实市纪委二次全会精神(2008-11-9)
· 我局召开2006年度工作总结表
 
  当前位置:主页 > 商标 > 浏览

家乐福:告的就是“家乐福”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13   来源:   编辑:
 
2009年,家乐福本想进驻阜阳,可一去调研,竟然发现当地有160余家“家乐福”直营店,遍及阜阳市区和各个乡镇,这是咋回事?今年2月,家乐福开始派人前去调查,他们集中2个月走访了阜阳50余家“
    2009年,家乐福本想进驻阜阳,可一去调研,竟然发现当地有160余家“家乐福”直营店,遍及阜阳市区和各个乡镇,这是咋回事?今年2月,家乐福开始派人前去调查,他们集中2个月走访了阜阳50余家“家乐福”直营店面,收集了4000多页书证,从而将这些超市的“头头”——“安徽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下称家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告上了法庭。

    阜阳有160多家“家乐福”

    8月18日上午,该案在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第十八法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庭审中,记者发现,主审法官面前摆满了高达50厘米的证据。

    原告家乐福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在诉状中称,被告家乐公司成立于2002年11月11日,最初登记使用的企业名称为“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下称“家乐福”商贸公司)。与此同时,家乐公司设立的三个分支机构,均冠以“家乐福”字号,分别为“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西站分公司”(下称“家乐福”西站分公司)、“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华润分公司”(下称“家乐福”华润分公司)、“安徽阜阳家乐福商贸有限公司一中分公司”。

    2009年8月17日,“家乐福”商贸公司将其企业名称变更为家乐公司,继续保留并使用与原告家乐福商标相近似的“家乐”文字。

    之后,其分支机构之一“家乐福”西站分公司,亦更名为“安徽家乐超市连锁有限公司火车站分公司”,而其另一分支机构,即本案被告二,仍旧保留并沿用原企业名称“家乐福”华润分公司。

    长期以来,被告一家乐公司以及其下属超市,在店名、招牌、店面、门牌、促销条幅、价签、销售票据及购物袋等诸多场合,大量使用与原告家乐福商标完全相同的商标。

    截至2009年底,经被告一授权而非法使用“家乐福”商标的超市店铺,已达160余家,经营总面积超过20000多平方米。

    家乐福向被告索赔600万

    此外,被告一还以加盟形式,大范围授权包括被告三“阜阳家乐福超市阜临路店”在内的诸多其它企业使用“家乐福”商标。

    被告三作为被告一的加盟超市,成立于2009年9月2日,被告三同样将原告商标“家乐福”登记为企业名称中的字号,并在商业活动中使用。

    原告认为,三被告将“家乐福”及与“家乐福”相近的“家乐”,登记为企业名称并用于商业经营和企业宣传,且三被告所属行业,又与原告注册商标“家乐福”核定使用的服务相同,故被告的行为侵犯原告商标权,并构成对原告的不正当竞争。三被告的行为混淆误导消费者,亦属侵犯原告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并给原告造成巨大经济损失,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

    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原告特诉至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要求三被告依法承担停止侵害、消除影响的民事责任,同时要求被告一依法赔偿原告相关经济损失600万元。

    被告否认侵权和不正当竞争

    对于原告的诉求,三被告认为,使用“家乐”作为企业中的字号,并不构成对家乐福注册商标的侵权,是正当使用。因为企业名称是依法经当地的工商部门登记核准的,并且经营范围与家乐福商标核定使用的范围,没有任何交叉,根本不会造成相关公众产生误认。同时,也不构成对家乐福的不正当竞争。

    而对于原告提出的600万元的赔偿,没有任何的事实与法律依据。

    “即使被告方企业名称侵犯了原告的注册商标专用权,构成不正当竞争,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原告承担的也只是停止使用、规范使用等民事责任,但事实上,在本案起诉之前,被告人已经主动规范了自己的名称。”

    在庭审结束时,记者注意到一个有趣现象:可能由于证据太多,材料太厚,原告竟然是搬来了行李箱来装证据。

    目前此案正在进一步审理之中。(记者 张玉学)

 
上一条: ·高仿名牌商标未必货真价实
下一条: ·疑涉侵权 澳华人商铺大玩“山寨版”店名引争议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