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六小龄童:我为什么打官司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14   来源:   编辑:
 
 中央电视台、中国电视剧制作中心联合摄制的电视连续剧《西游记》前25集从1982年开拍、1988年春节期间完整播出后,受到了海内外观众的关注和首肯,孙悟空的形象也受到了观众们极大的关注与支持,同时我们也看到出现了海内外很多商品用我扮演的电视剧中的孙悟空的形象做广告的现象,经过与有关方面咨询,得知应该把孙悟空这个艺术形象注册,受到法律的保护。
    
    1997年我首次在国家工商局陆续注册了大概二十多个孙悟空的艺术形象商标,如孙悟空、六小龄童、齐天大圣、猴圣等等,同时我自己也在与有关企业合作开发孙悟空这个民族品牌,在此期间也出现了一些其他使用我注册的孙悟空形象的商品,但因是三无产品无法与厂家取得联系,都是不了了之。
    
    随着我们国家法律制度越来越健全,商标制度越来越合法化,很多商家把产品改头换面,比如孙悟空形象的主体和魂还是这个人物,但在服装、装饰上做了小的变动,很多朋友给我寄来了相关产品的包装,我因忙于工作没有太顾及这方面。

    2010年,西安咸阳某家公司出现了“六小灵通”的注册商标,好在我们在三个月的初审公告期内及时发现,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第二十八条(申请注册的商标,凡不符合本法有关规定或者同他人在同一种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已经注册的或者初步审定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由商标局驳回申请,不予公告。)、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现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有一定影响的商标。),通过我的努力,目前好像是阻止了对方的恶意注册,而我们没有注意到四川的某个动物药业公司则成功注册了这个商标,主要用于兽医用药。今年8月6日又有南京一家公司在“游戏机;棋;运动球类;锻炼身体器械;体育活动器械;钓具;大积木;纸牌;护腕”等商品和服务上申请注册的“六小灵童”商标进入初审公告期。

    “六小龄童”这个名字是我从中央电视台1982年播出《西游记》开始使用的艺名,因工作需要,北京市公安局西城分局在1998年4月28日签发我的身份证的姓名是六小龄童,四个字中有三个字相同的情况下怎么还会通过申请而且公告了呢?这又引起了我的思索,是不是有关方面在合理合法通过的时候有值得商榷和疑义的地方呢?不论结果如何,我还是在为维护我的法律权益积极的准备材料,为了维护、健全公民的合法权益继续提出异议,也希望我们的网民朋友来谈谈这是否属于恶意注册?
    
    关于我与某科技公司的官司问题,《北京晨报》7月24日第A07版社会新闻版块已刊登了相关报道,之前我也希望能够和解,律师还与该公司有关负责人进行了沟通,但结果并不理想,我们国家是个法治的国家,更希望每个人用道德来约束这种行为,这件事情的孰是孰非、近期官司的进展情况希望得到海内外网民朋友的关注与合理合法的支持,我在7月26日的博文中已经把两张照片同时刊出,目前已有429人参与投票,认为像的有405(94%),不像的有24(6%),非常高兴赶上了网络发达的时代,相信政府相信法律,同时也相信我们的观众的眼睛就像孙悟空的火眼金睛一样,请你们来评判这两张图片的相似程度。

  8月底原、被告双方将在西城区人民法院交换有关证据和材料,近期开庭审议,敬请海内外的网民朋友关注此案情的的进展情况,大家是否希望我出庭?我的印象中过去好像我国这类知识产权的官司还没有打赢过,输赢对我来讲都不是很重要,希望这个案子让海内外的网民和观众都来关注中国知识产权的保护的事宜,我期待着法律公正的裁决,也希望每一个公民都能遵守国家的法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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