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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义乌行政合同让企业开始自觉防范商标侵权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14   来源:   编辑:
 

近日,浙江省义乌市劳尔贸易有限公司接到一客户订单,在对订单产品进行商标审查时,发现客户订的一批价值6万元的“KS”汽配产品,属于侵权产品。劳尔公司当即和客户进行了沟通,取消了这批侵权产品订单。

  在接受记者采访时,劳尔公司负责人直言:“这应该感谢江东工商所,是他们的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让我们开始自觉审查商标,从而避免了一场侵权纠纷。”

  义乌市工商局江东工商所所长季慎高告诉记者,目前,该所正在对外贸企业相关人员进行商标审查制度培训,积极履行其与150多家外贸企业签订的《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

  缘由:执法查假只是治标之策

  义乌不仅是国内的小商品流通中心,也是世界商品采购基地。季慎高介绍,工商部门监管商标侵权,重点只能建立在对外贸代理企业的规范上。但是,外贸秩序的监管,工商部门加大执法力度查办案件,始终只是治标之策。

  以江东工商所为例,辖区内从事外贸业务的主体较多,其中外贸公司131家、进出口个体商行489家、外商代表处584家。显然,仅靠工商机关的10来个人监管,只能是按下葫芦起来瓢。

  好在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造成的损失,往往由外贸代理企业承担。因此,外贸企业也有防范侵权案件发生的主观动力。为减少自己的经济损失。外贸企业迫切需要工商部门提供切实可行的指导,防范商标侵权风险。季慎高认为,工商部门掌握着比企业更全面的商标知识和信息,完全可以在帮助指导企业建立商标审查制度上大有作为。

  举措:行政指导和行政合同双管齐下

  基于以上认识,江东工商所在给予外贸代理企业行政指导,帮助他们建立商标审查制度方面,做了大量工作:

  收集整理近几年工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中被侵权的商标,制作《易被侵权商标名录》下发,提示企业在商品采购中予以重点关注利用义乌市保护名牌产品联合会的会员企业,征集正宗商品信息,建立正宗商品信息数据库。数据库中含有商品名称、商标图样、真假商品的价格分界等内容,提供外贸企业在采购商品辨别真假时参考告知注册商标查询方法,指导企业获取商标相关信息外贸企业如有疑难问题,可随时向工商部门申请要求指导,工商部门给予力所能及的帮助。

  在上门指导的过程中,许多外商对工商部门的做法表示欢迎,认为在他们不熟悉中国法律和国情的情况下,工商部门帮助企业解决了面临的现实困境。如一位印度籍客商一定要工商部门把《易被侵权商标名录》和注册商标查询方法装在他个人电脑和员工电脑中,并亲自操作了一下。

  工商机关的行政指导,对于能自觉防范商标侵权的企业无疑是雪中送炭。目前,这些外贸企业已自主建立商品采购中的商标审查制度,基本上能防范商标侵权案件的发生。

  “但是,上述指导对一些明知故犯、知假售假的企业是远远不够的。为此,我们必须对那些不良企业在给予行政指导的同时,设置更强大的行政压力,迫使他们自觉防范商标侵权。”季慎高说。

  对这类外贸企业,江东工商所的办法是:以企业在商标审查中的表现设置不同的措施,以行政合同的形式予以明确,构建企业自我约束机制。

  记者在工商部门制订的《防范商标侵权行政合同》上看到,合同对商标侵权审查中工商部门与外贸企业的权责都有明确约定。

  甲方(指工商部门)按照自己的职责,提供乙方(指外贸企业)甲方查处的被侵权商标图样、商标查询方法、商品信息数据库等信息。

  乙方根据甲方提供的信息和自己的审查方式,建立商标审查制度,对采购商品的商标是否侵权进行审查。乙方应对相关人员进行审查制度的培训。

  甲方根据乙方在商标审查中的工作表现进行信用评价,依据评价结果决定对乙方的巡查频度。

  乙方须建立甲方提供的进货台账或自行建立进货台账,台账中须列明进货来源、商标、价格等内容,并配合甲方检查。

  专家认为,义乌工商机关以行政合同为切入点,以契约的形式履行自己的责任,并协助相对人履行义务,减少了因双方利益和目的的不同所带来的对立性,有利于建立外贸经营商标侵权防范的长效机制,提高了行政效率,真正体现了工商监管的剑胆琴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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