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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女”伺“二夫” 旭日升“商标权”争夺战硝烟未消

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1-17   来源:   编辑:
 

 

       成立于1993年的河北旭日集团,曾是中国饮料工业十强企业之一,其打造的“旭日升”商标于2002年被认定为中国驰名商标。然而,从2005年开始,“旭日升”商标与旭日集团一起,几度沉浮,历经波折。2008年1月,河北旭日集团被工商部门吊销营业执照。

  商标权乱象丛生

  “唐山市玉田县某饮料厂生产的‘旭日升’牌饮料涉嫌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请予调查。”今年3月28日,河北省工商局的一纸电报传至唐山市工商局公平交易处。就在此间,目前依法拥有“旭日升”商标所有权的石家庄三亚饮品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亚公司)在河南、安徽、山东等省市场上相继发现不同饮料厂家侵犯“旭日升”商标权的事实。三亚公司负责人吕建军为此忧心忡忡:在经历数年的波折之后,本应尘埃落定的“旭日升”商标权归属案,难道又将波澜四起?

  “公司在2008年8月11日与北京迪乐国际贸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北京迪乐公司)的授权书。按照协议,我方具备‘旭日升’第32类商标的部分使用权。”今年3月25日,河南省遂平县工商局在接到石家庄三亚公司投诉并对遂平天中百仕乐饮品有限公司下达责令改正通知书之前,该公司负责人如此陈述。事实上,在河南、山东、河北等几地工商部门调查过程中,几乎所有厂家都拿出了与河南遂平天中百仕乐饮品有限公司相类似的协议书。这意味着:如今市场上“旭日升”商标授权行为已然是乱象丛生。

  北京迪乐公司和三亚公司之间的“闪婚”以及最后的关系破裂,勾勒出一条“旭日升”商标归属分歧和授权行为乱象丛生的清晰脉络:

  2005年初,深陷债务困境的旭日升集团遭遇江苏省苏州市中院强制拍卖其商标。

  2005年3月19日,北京迪乐科贸有限公司(北京迪乐公司是该公司于2006年变更后的企业名称)向三亚公司借款720万元购买“旭日升”商标权,双方合同约定将所购买的商标权作为质押。同时,三亚公司成为旭日升饮料全国独家生产制造商。2005年4月和8月,经江苏省苏州中院、衡水中院分别公开拍卖,北京迪乐公司以674万元竞得23枚“旭日升”商标。

  2008年2月19日,因北京迪乐公司逾期还款不能,三亚公司向所在地晋州(石家庄下辖县级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判令北京迪乐公司偿还借款,如无偿还能力,按照双方签订之协议以北京迪乐公司所有的“旭日升”注册商标专用权折抵三亚公司欠款。

  2008年9月23日,晋州法院判决北京迪乐公司还款684.9万元。而就在法院审理期间的2008年8月,北京迪乐公司又变更企业名称为冀州市联众商贸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冀州联众)。

  2008年12月15日,晋州法院做出裁定,拍卖冀州联众所拥有的该23枚“旭日升”商标。

  2009年3月6日,由于无人参与竞拍,经申请人三亚公司申请,晋州法院裁定以该次拍卖保留价680万元以物抵债,23枚“旭日升”商标权归三亚公司所有。

  “一女”缘何“两嫁”

  记者问法官李希国:“北京迪乐公司明知商标权已质押给三亚公司,仍以低于评估值数倍的价格将23枚‘旭日升’商标自愿抵给本公司员工,这是否是恶意逃避债务?”他对记者说:“北京迪乐公司此举是一种欺骗。不过,这种欺骗可能是善意的,也可能是恶意的。”

  吕建军对记者说,衡水中院民二庭2007年9月在河北旭日集团公司破产案件中查封了这23枚商标。在这23枚商标被查封的状态下,2008年2月该庭又准许北京迪乐公司以该商标抵顶债务,难以想象依法查封的效力何在,而且两案系同一审判庭承办。其次,该院2008年2月1日签发调解书,2008年2月25日同一法庭又作出解除查封这23枚商标的裁定(三亚公司依据其与北京迪乐公司的协议向衡水中院提出异议,衡水中院民二庭认为异议成立,作出解除查封裁定,晋州法院依法保全了该23枚“旭日升”商标)。这种行为不是将“旭日升”一女两嫁吗?但那份自相矛盾的调解书至今依然存续。

  品牌不规范,就不可能东山再起

  采访中记者了解到,衡水中院认为,因为衡水中院的调解书在前,所以晋州法院不应当拍卖。晋州法院认为,一是不知道存在调解书,也没有人提出异议;二是衡水中院没有该案的管辖权;三是衡水中院的调解书处理了其他案件的查封财产;四是调解书当事人恶意逃避债务,应当撤销该调解书。

  因为两地法院对同一标的物作出了不同的处理,2009年9月6日,石家庄市中院向河北省高院递交了《关于衡水法院和晋州法院执行同一标的物的情况报告》。

  2009年11月20日,河北省高院执行局对衡水市中院执行局及石家庄中院执行局关于同一标的物的执行分歧作出复函。

  复函称,北京迪乐公司借用三亚公司款项购买“旭日升”商标并将该商标质押给三亚公司使用,根据我国《物权法》规定,三亚公司已享有该商标的质押权利。晋州法院在不知道衡水中院(2008)衡民二初字第7号民事调解书的情况下,对衡水中院解封晋州法院查封的财产进行处分并无不当,衡水中院对上述23枚“旭日升”商标使用权的查封应予解除。康中峰等人在得知商标权被晋州法院查封后,未及时主张权利,造成衡水中院执行不能的责任不在衡水中院。

  “最终目的是把‘旭日升’品牌留住,寻找机会以求东山再起。”在旭日集团被强行拍卖“旭日升”商标时,旭日集团董事长段恒中如是说。而今天,历经波折拿到河北省高院对于“旭日升”商标执行认定的吕建军则呼吁,对于“旭日升”这个长于河北大地的知名品牌,“旭日升”品牌运作的合法化和规范化是目前首先要解决的问题,否则,东山再起则只能是一纸空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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