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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11-3-16 来源: 编辑: |
日前,记者了解到,因与中国—东盟博览会曾用简称“南博会”相近似,并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不良影响,南宁东博招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东博公司)的两件“南博”商标经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后,其诉讼理由未获支持。
据了解,两件“南博”商标为第3822594号、第3822596号,分别申请在第41类安排和组织会议、第36类不动产出租等服务上。在该两件商标公示期内,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对其提出异议,并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评委)以具有不良影响为由裁定不予核准注册。据悉,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在异议时称,由其主办的中国—东盟博览会最早即被称为“南博会”,并为此提供了证据材料。
2010年8月,东博公司将商评委诉至法院。该公司代理律师接受记者采访时表示,在“南博”商标申请注册时,中国—东盟博览会与“南博”没有任何对应关系,“南博会”实质是2004年11月第一届中国—东盟博览会举办后,才逐渐具有一定的知名度,而现阶段“南博会”早已不是中国—东盟博览会的官方简称。
法院在一审后,对于广西国际博览事务局的主张表示支持,认为“南博”商标的注册将带来不良社会影响,遂判决维持商评委裁定。
截至发稿时,记者从东博公司了解到,该公司已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请求。并希望二审法院能就“南博会”是否为中国—东盟博览会正式简称以及在“南博”商标申请日期前“南博会”是否已具有知名度和影响力等进行审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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