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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产权法律网 2009-1-20 来源: 编辑: |
河南属于旅游大省,近年来涌现出众多著名的旅游城市和旅游风景区,且绝大部分的城市和风景区已形成了很强的品牌优势,形成了一笔巨大的无形资产,这就是旅游城市和风景区的品牌价值。 但很多地方只重视打造旅游品牌,忽略了对旅游商标的保护,以至于河南不少城市和景区精心打造的具有高附加值的旅游品牌,商标注册往往花落别家:济源市的“愚公移山”、“愚公故里”、“愚公山庄”3个商标被山西晋城自然人注册,洛阳“牡丹之乡”商标被抢注;而外省如四川省的著名风景区九寨沟被抢注成商标,该商标被明码标价120万元对外出售;海南省旅游行业的品牌:天涯海角,1997年被一公司抢先注册了包括“观光旅游”服务项目在内的6类“天涯海角及图标”商标;安徽省著名风景区天柱山被外省抢注成商标,并标价100万元出卖。这些被抢注的商标已经成为该地区发展旅游绿色经济产业及延长产业链的巨大阻碍。 景区品牌一旦被抢注,在被抢注的商标类别范围内,被抢注者只有三种选择:一是放弃这个商标的所有权;二是花巨资买回商标所有权;三是向商标权利人每年交纳许可使用费。无论何种方式,最终受损的是当地的旅游经济。 透过景区商标抢注现象的背后,折射出的是经济利益驱动下的资源经济博弈,这属于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过程中出现的正常现象,化解的办法取决于当地政府在保护景区注册商标的过程中的角色。以“老子故里”之争为例,河南鹿邑县和安徽涡阳县相距不足30公里,多年来都自称是“老子故里”。但鹿邑县财政拨出20万元,围绕“老子”、“老子故里”等进行了商标注册和保护,已向国家商标局申请上千个商标的使用权。但涡阳县只能查到数十种与“老子”有关的商标,而且都是民营企业申请,与政府行为无关。商标注册后两地的地位发生巨大差别,鹿邑县的太清宫已被批为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而涡阳的天静宫现在竟连县级文物保护单位都不是。 对景区名称进行商标保护益处多多:首先,会使风景区拥有的无形资产增值,大大提高在国内外旅游市场上的知名度;其次,商标注册后,他人就不能在商品或者服务上注册或使用与自己相同或近似的商标,从而可以防止他人借风景区良好的商誉来推销自己的产品(借鸡生蛋、傍名牌),避免被他人抢注的同时也实现了风景区的自我保护,防止商标被淡化;再次,一般来讲,风景区大多由当地政府设立的机构进行统一管理,景区资源属于国有资产,对风景区进行全方位知识产权保护,可以减少国有资产的流失;最后,即使风景区自己不使用该商标,可以转让给别人或者许可他人使用,这也是一大笔可观的收入。 面对我省景区商标被抢注的困境,以政府牵头联合旅游管理相关部门对我省的景区注册情况进行彻底的摸底、梳理,之后作如下应对: 一、 增强景区商标保护意识,打响景区商标保卫战 景区被抢注是指旅游景点的名称被抢注后,抢注者经营与该旅游产业链相关的产品或服务,一旦抢注成功,这些旅游景点要想再发展相应业务则涉及商标侵权。因此,各旅游景点所在地的政府工作人员都应该组织认真学习商标法相关知识,只有清楚旅游商标注册的含义,只有认识到旅游商标注册的重要性,才可能有积极的旅游商标保护意识和行动。 二、亡羊补牢,积极维权 我国《商标法》设立了商标异议制度,对恶意抢注的行为可以提起异议程序以防止其抢注成功。但异议过程中要解决的主要问题是证明抢注是否属于恶意,异议方需要提供景区商标使用时间、是否达到足够的知名度以及抢注人是否直接抄袭、模仿等。举证责任非常大,故这种异议制度胜算的机率非常渺茫且耗资巨大。 三、提前预防,主动采用商标战略 1、防御商标战略 在每一个商标分类都予以注册,使景区名称占据全部商标,为未来旅游产业链的延伸作准备。 此种注册方式前期费用较大,对有些经济能力弱的地区,可采取部分商标类别注册的方式,重点像第30类食品、39类旅游服务、41类旅游活动等都应当涉及。 2、联合商标战略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种或类似商品上注册一个或一个以上与已注册商标(正商标)近似的商标。注册联合商标的目的,相对于正商标而言,是为了防止自己的正商标被他人仿冒。如一家生产食品的厂商,因“乐口福”商标享有盛名,而又申请注册了“乐福口”、“口乐福”、“口福乐”、“福口乐”等商标。杭州娃哈哈集团公司的“娃哈哈”商标,为了防止“娃哈哈”商标被他人仿冒,该公司先后申请注册了“哈哈娃”、“哈娃娃”、“娃娃哈”等几个商标。 四、实施驰名商标战略 此项是针对已经注册的商标而言。我国《商标法》对驰名商标予以特殊保护:对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但给予商标专有权的全部司法保护,还给予跨商品、服务类别的特殊保护。即注册于一个类别的商标可以覆盖其他全部商标类别。 ―――此文为作者的政协提案之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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