玩家刘先生的游戏装备丢失,刘先生以游戏经营者没有尽到防护义务,造成其游戏装备丢失为由,将经营者北京搜狐互联网信息服务有限公司告上法庭,要求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日前,海淀法院审结了此案。
刘先生诉称,2007年5月间,原告参加了搜狐公司推出的“天龙八步”网络游戏,并注册帐号。2007年12月31日,原告发现自己的游戏帐号被盗,经清点发现丢失价值3万元左右的游戏装备。刘先生认为,搜狐公司作为网络游戏服务商,应对网络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提供安全的防护措施,由于其没有尽到防护义务造成自己的财产损失,因此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故诉至法院,请求判令搜狐公司恢复丢失的游戏装备。
搜狐公司辩称,原告注册的帐户信息中没有任何修改密码的记录,原告一直可以正常登陆使用该帐户。如果原告在2007年12月31日帐户被盗,应立即采取相应措施,而其没有采取任何行动,由此公司可以认为原告于2007年12月31日进行的交易均是正常交易。另外,原告应当对自己的游戏财产采取注意措施,通过公司与原告之间的传真和客服录音可知,其没有对帐户采取任何加密保障措施。因此,即使刘先生的账号被盗,损失也应由其自行承担。
法院审理后认为,在网络游戏环境中,由于网络游戏经营者掌握游戏程序代码和保存游戏数据信息,并能够通过技术将数据信息的内容进行翻译,故而网络游戏经营者应对与损害事实相关联的内容进行举证,以接近事实真相。同时,网络游戏经营者需要证明自己行为正当,采取了谨慎的行为,履行了各种义务,没有侵害网络游戏用户的合法权益。
本案中,搜狐公司举证证明了其对刘先生注册所持帐号对应的角色装备虚拟财产未实施侵权行为,亦未因违反义务造成刘先生的财产损失,并对游戏装备丢失这一过程提供证据并进行翻译解释,证明刘先生所持有的帐号对应游戏角色有相关的虚拟财产出现转移的情况属于一种交易行为。同时,刘先生在丢失虚拟财产前有不慎丢失了记录超级密码和邮箱的记事本、、将其帐户和密码告知他人代为充值、在网吧进行过网络游戏的行为,这些行为都有可能造成帐户及密码的泄露。在搜狐公司既非盗取主体,也未因其履行义务不当而造成刘先生被盗的情况下,作为网络游戏的经营者搜狐公司已履行相应义务,不应对刘先生主张游戏中的虚拟财产损失承担民事责任。最终,法院判决驳回了原告刘先生的诉讼请求。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