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首 页 合同律师 合同法规 合同常识 法律咨询 论文中心 合同文书 案例中心 会员中心 人才招聘
·热烈祝贺商都合同法律网隆重推出!诚招律所独家冠名!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法规 > 正文

   
公司法 第二章第二节 组织机构
Http://law.shangdu.com/company   发布日期:2007-10-23 11:25:39   作者:   来源;
   第三十七条 有限责任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照本法行使职权。

  第三十八条 股东会行使下列职权:
  (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和投资计划;
  (二)选举和更换非由职工代表担任的董事、监事,决定有关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
  (三)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四)审议批准监事会或者监事的报告;
  (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
  (十)修改公司章程;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对前款所列事项股东以书面形式一致表示同意的,可以不召开股东会会议,直接作出决定,并由全体股东在决定文件上签名、盖章。

  第三十九条 首次股东会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依照本法规定行使职权。

  第四十条 股东会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
  定期会议应当依照公司章程的规定按时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三分之一以上的董事,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

  第四十一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召集,董事长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主持。
  有限责任公司不设董事会的,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和主持。
  董事会或者执行董事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由监事会或者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或者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二条 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前通知全体股东;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或者全体股东另有约定的除外。
  股东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股东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四十三条 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但是,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四十四条 股东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董事会,其成员为三人至十三人;但是,本法第五十一条另有规定的除外。
  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其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公司职工代表;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董事会成员中可以有公司职工代表。董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董事会设董事长一人,可以设副董事长。董事长、副董事长的产生办法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四十六条 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规定,但每届任期不得超过三年。董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董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董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董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董事就任前,原董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董事职务。

  第四十七条 董事会对股东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股东会会议,并向股东会报告工作;
  (二)执行股东会的决议;
  (三)决定公司的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四)制订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
  (五)制订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六)制订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以及发行公司债券的方案;
  (七)制订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方案;
  (八)决定公司内部管理机构的设置;
  (九)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经理及其报酬事项,并根据经理的提名决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报酬事项;
  (十)制定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十一)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四十八条 董事会会议由董事长召集和主持;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董事长召集和主持;副董事长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和主持。

  第四十九条 董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董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董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董事会决议的表决,实行一人一票。

  第五十条 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经理,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经理、财务负责人;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负责管理人员;
  (八)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公司章程对经理职权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五十一条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名执行董事,不设董事会。执行董事可以兼任公司经理。
  执行董事的职权由公司章程规定。

  第五十二条 有限责任公司设监事会,其成员不得少于三人。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一至二名监事,不设监事会。
  监事会应当包括股东代表和适当比例的公司职工代表,其中职工代表的比例不得低于三分之一,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监事会中的职工代表由公司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设主席一人,由全体监事过半数选举产生。监事会主席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监事会主席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监事共同推举一名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会会议。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第五十三条 监事的任期每届为三年。监事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任。
  监事任期届满未及时改选,或者监事在任期内辞职导致监事会成员低于法定人数的,在改选出的监事就任前,原监事仍应当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监事职务。

  第五十四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下列职权:
  (一)检查公司财务;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的行为进行监督,对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公司章程或者股东会决议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出罢免的建议;
  (三)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损害公司的利益时,要求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予以纠正;
  (四)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在董事会不履行本法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五)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六)依照本法第一百五十二条的规定,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七)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职权。

  第五十五条 监事可以列席董事会会议,并对董事会决议事项提出质询或者建议。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发现公司经营情况异常,可以进行调查;必要时,可以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等协助其工作,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五十六条 监事会每年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监事可以提议召开临时监事会会议。
  监事会的议事方式和表决程序,除本法有规定的外,由公司章程规定。
  监事会决议应当经半数以上监事通过。
  监事会应当对所议事项的决定作成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监事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

  第五十七条 监事会、不设监事会的公司的监事行使职权所必需的费用,由公司承担。
 
   
请输入您的问题:
 
 
特邀公司律师>>
陈长有律师
刘金聚律师
孙春晖律师
娄慧鹏律师
金贵仁律师
张华欣律师
张俊业律师
章坚律师
潘春雷律师
姜学文律师
马斌律师
钱建彬律师
吕亚东律师
郑青舟律师
杨德杰律师
宋璐琦律师
宋聃律师
庞正世律师
张桂民律师
李昱律师
王举营律师
薛飞律师
苏远芝律师
程忠斌律师
陈桂昌律师
杨春林律师
董新洲律师
钟桂明律师
李晓硕律师
邓恒阳律师
宋若云律师
刘刚律师
陈楠律师
李永律师
刘丽颖律师
王明波律师
王美玲律师
王俊生律师
宋永涛律师
付新鹏律师
郭学献律师
陈晓辉律师
李新群律师
王远征律师
韩晓伟律师
皇甫律师律师
孟子君律师
吕莉萍律师
刘磊律师
周茂军律师
王绎骁律师
兰航律师
张长贵律师
郭景峰律师
姜红律师
徐建伟律师
孙宏磊律师
李奕瑾律师
单保刚律师
刘永律师
蒋明荣律师
徐建成律师
渠清律师
张成律师
卢学华律师
姚万朝律师
于海明律师
王克敏律师
石祥龙律师
刘夫律师
袁瑞松律师
赵双良律师
胡献刚律师
方涛律师
王同林律师
耿峰律师
席永明律师
邓雷律师
王学春律师
林民敬律师
张雪峰律师
牛荣安律师
孟庆刚律师
王红军律师
曹春风律师
朱群群律师
李建锋律师
桑德进律师
哈密段倩春律师
李丹丹律师
潘光松律师
刘兵律师
胡艳华律师
黄克明律师
高明律师
杨帆律师
马世富律师
杨文斌律师
张春辉律师
蒋其磊律师
张怀州律师
程远省律师
焦新旺律师
翟呈群律师
林兴律师
罗雪瑞律师
杨薇律师
王平律师
曹志林律师
徐廷峰律师
李福新律师
刘兴红律师
赵梦鹤律师
周辉律师
吴振举律师
唐乐群律师
王振兴律师
李律师律师
康建乔律师
杨继平律师
吴佳佳律师
李东辉律师
郭佳律师
王彦群律师
郭举律师
王铮律师
唐有良律师
任杰律师
常宏伟律师
曹永辉律师
侯文辉律师
刘江律师
宿梦醒律师
刘怀锦律师
刘恩律师
郑凌律师
刘明芳律师
王章亮律师
马光明律师
郭东亚律师
丁玉红律师
庄礼国律师
王战烈律师
张原芳律师
尚钢律师
董海凤律师
王海涛律师
常乐律师
雷云汉律师
虞怀兴律师
曹江平律师
周小娟律师
梁立刚律师
关豪军律师
翟公良律师
于敏律师
朱永晖律师
高纪律师
李明华律师
翟建庄律师
成宇红律师
郑承斌律师
张仁东律师
李显楼律师
张国权律师
夏在强律师
李涛律师
张宏超律师
钟鸣律师
孟戈律师
蔡文明律师
高晓军律师
王玉梅律师
陈红岩律师
王立建律师
魏晓云律师
徐国华律师
王春民律师
王福波律师
江孔顺律师
夏玲丽律师
黄高伟律师
王术军律师
亢银忠律师
童靖律师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63691827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