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 公司的解散 公司解散指公司依照法定程序,使其法人资格消灭的行为。 ( 1 )公司解散的事由 第一,不能清偿到期债务,被依法宣告破产; 第二,公司章程规定的营业期限届满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解散事由出现; 第三,因公司合并或者分立需要解散; 第四,股东会决议解散; 第五,违反法律、法规被责令撤销。包括违反公司登记管理法规、违反环境保护法规、违反产品质量法规、违反税收管理法规、违反劳动法规等。 ( 2 )公司解散的后果 公司解散,除因合并或分立事由外,并不意味着公司法人资格的马上消灭,而是应进入清算程序,即解散清算,不同于破产清算。无论是解散清算或破产清算,在清算期间内,公司的法人资格视为存续,但其权利能力仅限于清算范围。清算分为普通清算和特别清算。
2. 公司的清算 公司清算是因某种原因(除合并与分立),依照法定程序,终结解散公司的法律关系,消灭公司法人资格的行为。 ( 1 )清算组织 普通清算程序中的清算组织:有限责任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组成,股份公司的清算组由股东大会确定其人选。逾期不成立清算组进行清算的,债权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指定有关人员组成清算组进行清算。
特别清算程序的清算组织,由人民法院从企业上级主管部门、政府财政部门等有关部门和专业人员中指定。当公司不存在上级主管部门时,法院可直接从专业人员中指定。
( 2 )清算程序 第一,普通清算时,董事会应当将公司终止事宜通知各股东,召开股东大会,确定清算组人选,发布终止公告。 第二,公司应在终止公告 15 日内成立清算组。 第三,清算组应当自成立之日起 10 日内通知债权人,并于 60 日内在报纸上至少公告 3 次。债权人应当自接到通知书之日起 30 日内,未接到通知书的自第一次公告之日起 90 日内,向清算组申报债权。 第四,清算组发现财产不足清偿时,应立即停止清算,向法院申请破产。 第五,进行财产分割。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