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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公司法即将登台 资本公积金演绎另类精彩
Http://law.shangdu.com/company   发布日期:2007-11-7 13:59:24   作者:   来源;
   公司法即将登台,使资本公积金由“主要负责弥补累计亏损”创新为“在股改中肩

负对价之责”——

 资本公积金说:“我决不是仅仅为弥补累计亏损而生的”;


 

 上市公司说:“只有弥补累计亏损,我才能向股东实施分配”;

 《公司法》说:“从明年起,我不允许资本公积金用于补亏”;

 股改方案说:“我欢迎资本公积金来这里创新”。

□ 本报记者 张歆

距新《公司法》施行仅不足一个月的时间,为了搭乘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的末班

车,一些累计亏损额较大的上市公司纷纷推出弥补亏损的预案。按照规定,累计亏

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上市公司不得实施分配,因此对累计亏损巨大的公司来说,

能不能用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十分关键。同时,也有另一种声音在发问:资本公积

金不能补亏,上市公司不补完累计亏损又不能用资本公积金实施分配,难道资本公

积金只能做数字积累吗?如今,资本市场用创新来回答:股改为资本公积金提供了

另类舞台。

与法律赛跑

目前实施的《公司法》第179条规定,“公司的公积金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扩大公

司生产经营或者转为增加公司资本”,但未界定“公积金”是指资本公积还是盈余

公积,其他相关法规对此也只作了原则性的规定,上市公司在实际弥补累计亏损时

做法不一。为了规范上市公司亏损弥补行为,中国证监会制定的《公开发行证券的

公司信息披露规范问答第3号》规定,“公司当年对累计亏损的弥补,应按照任意盈

余公积、法定盈余公积的顺序依次弥补”,“仍不足以弥补累计亏损的,可通过资

本公积中的股本溢价、接受现金捐赠、拨款转入及其他资本公积明细科目部分加以

弥补”。

然而,即将于明年1月1日起施行的新《公司法》则将资本公积弥补亏损之门封死了

。修订后的《公司法》第169条规定,“资本公积金不得用于弥补公司的亏损”。

于是上市公司纷纷行动起来,决意在今年年底新《公司法》还未生效的情况下,先

下手为强,实施补亏计划。

据不完全统计,自11月29日以来,已有超过30家上市公司相继发布了公告,表示公

司将以资本公积金弥补累计亏损,涉及金额超过百亿元。专家指出,资本公积金是

由于股本溢价形成的,比如说,股本按面值1元发行,但往往发行价可以达到10元左

右,这样一来,可以形成巨大的金额,而盈余公积金则由于是税后利润提取而来的

,提取比例在5%-10%之间,这部分数额比较小。由于累计亏损未经全额弥补之前

不得实施分配,对累计亏损巨大的公司来说,能不能用资本公积弥补亏损影响极大

。像大冶特钢和ST宁窖,弥补亏损准备动用的资本公积金均超过6亿元,如果不能用

资本公积金弥补亏损,而用当年利润和盈余公积来弥补亏损,这些公司的股东们可

能要等上一段时间才能拿到分红了。

占据另类舞台

在现行《公司法》未明确禁止的情况下,资本公积金被上市公司主要就是用作弥补

亏损和转增股本。明年起,弥补亏损的用途已经被明令禁止,而部分上市公司由于

种种原因,并不愿意实施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的利润分配方案,因此,资本公积金

的作用并未能得到充分体现。但是,也有上市公司进行了有益的探索,资本公积金

对于一些股权结构特殊的上市公司来说,是支付对价的最好方式。

例如,G民生的股权分置改革方案是用资本公积金向全体股东转增股本,非流通股股

东将获得的全部转增股份作为对价支付给流通股股东。该公司的方案日前已经顺利

获得了股东大会分类表决的通过。该公司有关人士曾经向记者介绍,民生银行的股

权分置改革方案的设计也有许多的“不得已”,也正是这些不得已促成了独特的方

案:首先,民生银行法人股股东比较分散,共有58家,其中,第一大股东的持股比

例还不足7%。而且,该公司的法人股既包括内资股也包括外资股、既包括较早进入

的发起人股东也包括刚刚实施债转股的股东。其次,民生银行的部分法人股被股东

质押,在质押解除前(或者有确定把握解除质押前),无论是承诺送股还是承诺缩

股都几乎是不可能的。而以公积金转增的方式来进行股权分置改革虽然也需要事前

取得债权人的同意,但从程序上来看却是更具有可操作性。以公积金转增的方式进

行股改可以说既是民生银行“最适合的选择”也是“惟一的选择”。

也就是说,对于部分股权结构特殊(非流通股东持股比例较低且分散)的上市公司

来说,资本公积金的对价方案与缩股和送股相比有着天然的优势。当然,用资本公

积金支付对价的上市公司绝不仅仅是民生银行,华立控股等公司用资本公积金定向

转增来实现对价也获得了市场的充分认同。

事实上,无论何种股改的对价方案,对上市公司和股东来说,量体裁衣是最佳选择

,而资本公积金这块原本的“他山之石”,却因为创新可以在股改中实现“另类攻

玉”。由此可见,合理规避法律自然无可厚非,而选择在变化中创新却更是长远的

解决之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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