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首 页 合同律师 合同法规 合同常识 法律咨询 论文中心 合同文书 案例中心 会员中心 人才招聘
·热烈祝贺商都合同法律网隆重推出!诚招律所独家冠名!
 

您所在的位置: 首页 > 公司法规 > 正文

   
公司法 第十二章 法律责任
Http://law.shangdu.com/company   发布日期:2007-12-4 9:53:29   作者:   来源;
   第一百九十九条 违反本法规定,虚报注册资本、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公司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虚报注册资本的公司,处以虚报注册资本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对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的公司,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撤销公司登记或者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虚假出资,未交付或者未按期交付作为出资的货币或者非货币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虚假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一条 公司的发起人、股东在公司成立后,抽逃其出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处以所抽逃出资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五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二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在法定的会计账簿以外另立会计账簿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改正,处以五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三条 公司在依法向有关主管部门提供的财务会计报告等材料上作虚假记载或者隐瞒重要事实的,由有关主管部门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三万元以上三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四条 公司不依照本法规定提取法定公积金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责令如数补足应当提取的金额,可以对公司处以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五条 公司在合并、分立、减少注册资本或者进行清算时,不依照本法规定通知或者公告债权人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公司在进行清算时,隐匿财产,对资产负债表或者财产清单作虚假记载或者在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对公司处以隐匿财产或者未清偿债务前分配公司财产金额百分之五以上百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六条 公司在清算期间开展与清算无关的经营活动的,由公司登记机关予以警告,没收违法所得。

  第二百零七条 清算组不依照本法规定向公司登记机关报送清算报告,或者报送清算报告隐瞒重要事实或者有重大遗漏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
  清算组成员利用职权徇私舞弊、谋取非法收入或者侵占公司财产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退还公司财产,没收违法所得,并可以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零八条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提供虚假材料的,由公司登记机关没收违法所得,处以违法所得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过失提供有重大遗漏的报告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情节较重的,处以所得收入一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并可以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责令该机构停业、吊销直接责任人员的资格证书,吊销营业执照。
  承担资产评估、验资或者验证的机构因其出具的评估结果、验资或者验证证明不实,给公司债权人造成损失的,除能够证明自己没有过错的外,在其评估或者证明不实的金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百零九条 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条 公司登记机关的上级部门强令公司登记机关对不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登记,或者对符合本法规定条件的登记申请不予登记的,或者对违法登记进行包庇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行政处分。

  第二百一十一条 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名义的,或者未依法登记为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而冒用有限责任公司或者股份有限公司的分公司名义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予以取缔,可以并处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二条 公司成立后无正当理由超过六个月未开业的,或者开业后自行停业连续六个月以上的,可以由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
  公司登记事项发生变更时,未依照本法规定办理有关变更登记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限期登记;逾期不登记的,处以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三条 外国公司违反本法规定,擅自在中国境内设立分支机构的,由公司登记机关责令改正或者关闭,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二百一十四条 利用公司名义从事危害国家安全、社会公共利益的严重违法行为的,吊销营业执照。

  第二百一十五条 公司违反本法规定,应当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和缴纳罚款、罚金的,其财产不足以支付时,先承担民事赔偿责任。

  第二百一十六条 违反本法规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请输入您的问题:
 
 
特邀公司律师>>
陈长有律师
刘金聚律师
孙春晖律师
娄慧鹏律师
金贵仁律师
张华欣律师
张俊业律师
章坚律师
潘春雷律师
姜学文律师
马斌律师
钱建彬律师
吕亚东律师
郑青舟律师
杨德杰律师
宋璐琦律师
宋聃律师
庞正世律师
张桂民律师
李昱律师
王举营律师
薛飞律师
苏远芝律师
程忠斌律师
陈桂昌律师
杨春林律师
董新洲律师
钟桂明律师
李晓硕律师
邓恒阳律师
宋若云律师
刘刚律师
陈楠律师
李永律师
刘丽颖律师
王明波律师
王美玲律师
王俊生律师
宋永涛律师
付新鹏律师
郭学献律师
陈晓辉律师
李新群律师
王远征律师
韩晓伟律师
皇甫律师律师
孟子君律师
吕莉萍律师
刘磊律师
周茂军律师
王绎骁律师
兰航律师
张长贵律师
郭景峰律师
姜红律师
徐建伟律师
孙宏磊律师
李奕瑾律师
单保刚律师
刘永律师
蒋明荣律师
徐建成律师
渠清律师
张成律师
卢学华律师
姚万朝律师
于海明律师
王克敏律师
石祥龙律师
刘夫律师
袁瑞松律师
赵双良律师
胡献刚律师
方涛律师
王同林律师
耿峰律师
席永明律师
邓雷律师
王学春律师
林民敬律师
张雪峰律师
牛荣安律师
孟庆刚律师
王红军律师
曹春风律师
朱群群律师
李建锋律师
桑德进律师
哈密段倩春律师
李丹丹律师
潘光松律师
刘兵律师
胡艳华律师
黄克明律师
高明律师
杨帆律师
马世富律师
杨文斌律师
张春辉律师
蒋其磊律师
张怀州律师
程远省律师
焦新旺律师
翟呈群律师
林兴律师
罗雪瑞律师
杨薇律师
王平律师
曹志林律师
徐廷峰律师
李福新律师
刘兴红律师
赵梦鹤律师
周辉律师
吴振举律师
唐乐群律师
王振兴律师
李律师律师
康建乔律师
杨继平律师
吴佳佳律师
李东辉律师
郭佳律师
王彦群律师
郭举律师
王铮律师
唐有良律师
任杰律师
常宏伟律师
曹永辉律师
侯文辉律师
刘江律师
宿梦醒律师
刘怀锦律师
刘恩律师
郑凌律师
刘明芳律师
王章亮律师
马光明律师
郭东亚律师
丁玉红律师
庄礼国律师
王战烈律师
张原芳律师
尚钢律师
董海凤律师
王海涛律师
常乐律师
雷云汉律师
虞怀兴律师
曹江平律师
周小娟律师
梁立刚律师
关豪军律师
翟公良律师
于敏律师
朱永晖律师
高纪律师
李明华律师
翟建庄律师
成宇红律师
郑承斌律师
张仁东律师
李显楼律师
张国权律师
夏在强律师
李涛律师
张宏超律师
钟鸣律师
孟戈律师
蔡文明律师
高晓军律师
王玉梅律师
陈红岩律师
王立建律师
魏晓云律师
徐国华律师
王春民律师
王福波律师
江孔顺律师
夏玲丽律师
黄高伟律师
王术军律师
亢银忠律师
童靖律师
 
 
商都网|法律 博思人才网 联合运营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企业招聘热线:电话:0371-63691800 传真:0371-63691801 咨询信箱:boss@bosshr.com
Copyright (C) 2007, All Rights Reserved