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建设工程律师 在线咨询 贴吧  
  建设工程新闻 - 招 投 标 - 工程施工 - 工程结算 - 工程索赔  
    郑州特邀工程建筑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程建筑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工程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 项目融资的概念、特征、意
·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
· 套内建筑面积构成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 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权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当前位置:主页 > 法律常识 > 浏览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9-3  来源:   编辑: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令
(第4号)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已经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办公会议讨论通过,现予发布施行。
  国家计委根据国务院授权,指定《中国日报》、《中国经济导报》、《中国建设报》、《中国采购与招标网》(http://www.chinabidd-ing.com.cn)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媒介。其中,依法必须招标的国际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应在《中国日报》发布。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主任 曾培炎
                           二000年七月一日
             招标公告发布暂行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招标公告发布行为,保证潜在投标人平等、便捷、准确地获取招标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发布活动。
 第三条 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根据国务院授权,按照相对集中、适度竞争、受众分布合理的原则,指定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招标公告的报纸、信息网络等媒介(以下简称指定媒介),并对招标公告发布活动进行监督。
  指定媒介的名单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另行公告。
 第四条 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必须在指定媒介发布。

  招标公告的发布应当充分公开,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非法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
 第五条 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不得收取费用,但发布国际招标公告的除外。
 第六条 招标公告应当载明招标人的名称和地址、招标项目的性质、数量、实施地点和时间、投标截止日期以及获取招标文件的办法等事项。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当保证招标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七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应当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发布招标公告,应当向指定媒介提供营业执照(或法人证书)、项目批准文件的复印件等证明文件。
 第八条 在指定报纸免费发布的招标公告所占版面一般不超过整版的四十分之一,且字体不小于六号字。
 第九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应至少在一家指定的媒介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报纸在发布招标公告的同时,应将招标公告如实抄送指定网络。
 第十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应当相同。
 第十一条 指定报纸和网络应当在收到招标公告文本之日起七日内发布招标公告。
  指定媒介应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就招标公告的内容进行核实,经双方确认无误后在前款规定的时间内发布。
 第十二条 拟发布的招标公告文本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有关媒介可以要求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及时予以改正、补充或调整:
  (一)字迹潦草、模糊,无法辨认的;

  (二)载明的事项不符合本办法第六条规定的;
  (三)没有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主要负责人签名并加盖公章的;
  (四)在两家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三条 指定媒介发布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与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招标公告文本不一致,并造成不良影响的,应当及时纠正,重新发布。
 第十四条 指定媒介应当采取快捷的发行渠道,及时向订户或用户传递。
 第十五条 指定媒介的名称、住所发生变更的,应及时公告并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备案。
 第十六条 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和有关行政监督部门视情节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四十九条、第五十一条的规定处罚:
  (一)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应当发布招标公告而不发布的;
  (二)不在指定媒介发布依法必须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
  (三)招标公告中有关获取招标文件的时间和办法的规定明显不合理的;
  (四)招标公告中以不合理的条件限制或排斥潜在投标人的;
  (五)提供虚假的招标公告、证明材料的,或者招标公告含有欺诈内容的;
  (六)在两个以上媒介发布的同一招标项目的招标公告的内容不一致的。
 第十七条 指定媒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给予警告;情节严重的,取消指定:
  (一)违法收取或变相收取招标公告发布费用的;
  (二)无正当理由拒绝发布招标公告的;
(三)不向网络抄送招标公告的;
  (四)无正当理由延误招标公告的发布时间的;
  (五)名称、住所发生变更后,没有及时公告并备案的;
  (六)其他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非法干预招标公告发布活动,限制招标公告的发布地点和发布范围的,由有关行政监督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二条的规定处罚。
 第十九条 任何单位或个人认为招标公告发布活动不符合本办法有关规定的,可向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投诉或举报。
 第二十条 各地方人民政府依照审批权限审批的依法必须招标的民用建筑项目的招标公告,可在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发展计划部门指定的媒介发布。
 第二十一条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招标项目,贷款方、资金提供方对招标公告的发布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二000年七月一日起执行。
 
 
上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
下一条: ·工程评标办法与招标说明书不一致要求重新定标案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