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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上诉状文本(建筑工程监理纠纷)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11-11  来源:   编辑: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住 所:杭州市西湖区 法定代表人:XXX,董事长。

  诉讼请求:

  1、全部撤销原判决;

  2、由被上诉人承担诉讼费用。

  上诉人因原告浙江省XXXX总公司诉被告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建设工程监理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杭州市西湖区人民法院于XXXX年X月XX日做出的杭西民一初字第XX号判决,现提出上诉。上诉人对该判决的事实认定没有异议,但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 上诉人认为就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的欠款纠纷已过诉讼时效,被上诉人已丧失了胜诉权。理由如下: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第2条规定:“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者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上诉人承认2002年12月20日的函件系因原告向被告主张权利后发给原告的答复,但并没有承认原告是在2年的诉讼实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原告向一审法院提供的证据只是表明了他在2002年12月20日之前曾口头向被告主张了权利,但原告却没有证据来表明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提出。

  由于该项诉讼请求是原告提出,因此,根据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应由原告自己来承担他是在2年的诉讼时效内向被告主张权利的举证责任。但一审法院却对此将举证责任倒置,责令由上诉人承担举证责任,这显然违背了我国民事诉讼法及相关司法解释的规定,明显对上诉人不公正。 因此,上诉人认为一审法院的判决在适用法律上存在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第153条规定,请求法院依法改判,以维护上诉人的合法权益。

  此致

  杭州市人民法院

  上诉人:杭州XX建设监理有限公司

  2004年3月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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