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为“海晟名苑”高层建筑严重遮挡自己家的阳光,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的18户居民把“海晟名苑”的开发商告上了法庭。近日,东城区人民法院做出一审判决,判决“海晟名苑”的开发商进行赔偿。
原告方代理律师认为,法院正确行使了自由裁量权,审判结果可以接受。而被告北京海晟房地产有限公司认为,当初工程立项时已经通过了规划部门的批准,因此提起了上诉。(4月4日《中国环境报》)
按照北京市规划信息中心出具的日照测算报告,原告住房在“海晟名苑”建设前后的冬至日的日照时间虽有很大缩减,但是,原告的房屋在冬至日的日照时间符合国家规定的1小时标准。因此,受理法院本着不动产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判决被告支付原告数额不等的补偿。如此判决,在目前的法律框架内,对法院而言,已算尽职尽责,但对双方当事人来说,却不能算做理想的结果。
由于采光权承担着满足人们基本的生活需要和生活质量进一步提高的使命,在现代社会往往被看成人们生存所不可或缺的基本权利,越来越为人们所重视。因此,我国2007年10月1日起实施的《物权法》第八十九条对采光权进行了规定:建造建筑物,不得违反国家有关工程建设标准,妨碍相邻建筑物的通风、采光和日照。采光侵权一旦形成事实,即使有所补偿,仍然无法代替对房子主人造成的事实上的损害。北京市东城区春秀路的18户居民依照一审法院判决虽然可以得到数额不等的补偿,但日后足不出户享受阳光的时间将大为减少。
从《物权法》对“采光权”的规定可以看出,相邻双方应以不妨碍为建设的先期条件。对于新建筑物层数、间距不符合建筑规划国家标准,遮挡相邻建筑采光的诉讼,对于开发商违规施工导致新建住宅楼影响与其相邻建筑物的采光的诉讼,法院一般可以按照现有法律法规做出比较合理的判决。但对于那些新建建筑物设计楼层高度、楼间距符合设计规划国家标准,仍对相邻建筑采光造成影响的纠纷,法院做出的判决主要依靠自由裁量。可以想见,这种景况之下难免会让“采光权”遭遇维护和伸张的尴尬。笔者忧虑的是,“海晟名苑”上诉后,18户居民的诉求还会不会得到一审法院这样一个不甚理想的判决结果。
任何法律法规都需要有一个不断完善的过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GB50180-93)》规定:“大城市住宅日照标准为大寒日≥2小时,冬至日≥1小时。”面对“采光权”纠纷,具体司法操作中也只有经济赔偿,而且一次性经济赔偿额很底,难以体现“采光权”的价值,更没有诸如停止侵权或置换房屋这样的规定。由于可以简单地一赔了事,一些开发商往往就变得肆无忌惮。东城区春秀路18户居民的诉讼和“海晟名苑”的上诉让我们看到了“采光权”维权方面的法律漏洞。每一条法律应该都有它内含的道理,法律应该最讲道理。所以,笔者呼吁,即便是合法建筑,也不能侵犯邻居享受阳光的权利。如果有合法不合规的现象存在,那只能说明法制建设已经滞后,我们要做的理所当然是修改有关法律条款。这样做,正是社会进步和文明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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