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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1-13 来源: 编辑: |
日前,《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正式施行。工程概算超估算、预算超概算、结算超预算的“三超”现象将得到遏制,治理建设工程行业造价管理领域出现的违规行为将有法可依。
近年来,由于政府投资工程造价控制机制不完善,亟待通过立法来加强监管。新通过的《宁夏建设工程造价管理条例》明确规定:建设工程造价咨询企业不得伪造、涂改、出租、出卖资质证书或以其他形式非法转让资质证书;不得与发包人、承包人串通、弄虚作假,恶意提高或压低建设工程造价。注册造价工程师不得泄露标底、实施商业贿赂或谋取合同约定费用以外的其他利益;不得签署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的建设工程造价成果文件。违反条例规定,将被处5000元至10万元罚款。《条例》还规定,建设、施工单位如不执行工程造价依据,弄虚作假、高估冒算,委托无相应资质的单位编制、审查工程造价成果文件,不依照规定向工程造价管理机构报送备案的,由具有行政处罚权的部门给予警告,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处以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向工程资金管理部门或者监察部门通报有关情况。(记者 白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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