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建设工程律师 在线咨询 贴吧  
  建设工程新闻 - 招 投 标 - 工程施工 - 工程结算 - 工程索赔  
    郑州特邀工程建筑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程建筑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工程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 项目融资的概念、特征、意
·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
· 套内建筑面积构成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 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权
· 建筑工程承包合同纠纷案件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商务部就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安全管理办法征求意见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2-2  来源:   编辑:
 
    日前,商务部发布《对外承包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简称《办法》),加强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保护从事对外承包工程人员的安全,促进对外承包工程行业健康发展。
    落实质量和安全生产责任
    《办法》明确,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对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负责。对外承包工程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分包给不具备国家规定的资质的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业务分包给未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境内建筑施工单位。分包单位不得将工程项目转包或再分包。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制度,定期对管理人员、作业人员进行培训。应建立健全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制度,定期对工程项目进行质量和安全生产检查。如在检查中发现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隐患,应立即停工整改,消除事故隐患。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在工程项目开工前应编制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方案,根据工程特点采取质量和安全生产措施。较危险的分部分项工程应单独编制安全专项施工方案。
    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在境外建设的工程,应当符合工程所在国(地区)在防火、抗震、采光、照明、通风、降噪等方面的安全标准和环境卫生要求。
    建立事故报告制度
    《办法》规定,对对外承包工程的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实行分级属地管理。对外承包工程在施工中如发生造成1人以上死亡、造成3人以上重伤、对双边关系可能造成恶劣影响等质量和安全生产事故,对外承包工程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向我国驻工程所在国使(领)馆、商务部、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报告。中央单位以外单位须同时向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报告。
    特别重大事故由商务部会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及其他相关单位进行调查。重大事故由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注册所在地省级商务主管部门会同同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及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有关部门进行调查。事故如涉及其他企业,其注册所在地省级政府应当派人参与调查。较大事故、一般事故由对外承包工程单位总部进行调查。
    明确管理处罚措施
    《办法》指出,未建立、未严格执行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管理规章制度,未制订突发事件应急预案,或未及时、妥善处理在境外发生突发事件的对外承包工程单位,由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商务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1万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拒不改正的,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禁止其在1年以上、3年以下期限内承包新的对外工程项目。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发生较大事故以上生产安全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授予其对外承包工程资质的商务主管部门可以吊销其对外承包工程资格证书。
    分包单位将其承包的对外工程项目转包或者再分包的,由建设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处15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对其主要负责人处2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造成重大工程质量事故、或者发生较大及以上生产安全事故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降低其资质等级或者吊销其资质证书。 
 
上一条: ·国家税务总局要求加强建筑业、房地产业营业税征收管理
下一条: ·肯尼亚欢迎中国建筑企业参与该国工程建设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