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法律网
法律通行证: 用户名: 密码:  注册
律师加盟热线:400-8919-913   律信通 律信通  
律师
公众 咨询 贴吧
律信通 案件委托
频道 房产 婚姻 交通事故 保险 建设工程 劳动
留学
公司 合同 刑事辩护 医疗 知识产权 工商
新闻 宽频 文书 常识 案例
法规 专题 杂志 百科 论文
查找全国各地律师: A B C D E F G H I J K L M N O P Q R S T U V W X Y Z 点击各城市名拼音首字母查找律师 公众找律师,信赖律信通!律师做宣传,首选律信通!
 
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
  + 即刻致电0371-63691828加入专业的建设工程法律服务平台,快速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首页 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 文书 建设工程律师 在线咨询 贴吧  
  建设工程新闻 - 招 投 标 - 工程施工 - 工程结算 - 工程索赔  
    郑州特邀工程建筑律师
欢迎加盟
 
    成为本频道当地特邀律师,您将尽享当地优质案件委托资源,提高知名度,提升案源!开拓您的法律事业![查看详细]
郑州专业工程建筑律师 更多>>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欢迎您加入
本栏目热点内容  
· 工程结算方式有哪几种
· 大型复杂国际工程索赔案例
· 项目融资的概念、特征、意
· 套内建筑面积构成
· 建设单位未取得施工许可证
·  “火凤凰”的心
· 如何对待施工单位施工过程
· 建筑施工合同纠纷之管辖权
 
  当前位置:主页 > 行业新闻 > 浏览

行政审批改革关键要杜绝“变相审批”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2-22  来源:   编辑:
 
  据报道,上海市第四批行政审批清理工作开始进行,共取消206项,调整744项,接近前三批总和。市长韩正日前在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电视电话会议上强调:“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必须把最终评价权交到企业、社会和市民的手中”。

  韩正市长提出了一个衡量审批改革成效的标准问题。行政审批制度改革说到底是政府的“自我削权”,效果如何应该由群众来评价,而不是由政府自身来决定。

  入世以后,从国务院至各级地方政府,先后进行过几次集中的大规模的行政审批事项的清理工作,作为政府规范管理和自我限权的《行政许可法》也已出台。应该说,这对推进服务政府、责任政府、法治政府和廉洁政府的建设起到了作用。

  以上海而言,去年开始也深入推进这项改革。去年7月1日起,共取消和停止了首批148项行政事业性收费,市、区两级政府因此每年减少收费20亿元。本次审批清理工作,涉及取消、调整的事项共950项,它们分布在经济生活中的各个方面。为此,上海市政府已做出安排,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所有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进行审批,所有调整的审批事项,一律不得再按公布之前的方式进行;市政府各部门取消的审批事项,各区县对口部门,包括可能涉及到的街道、乡镇,都要一律取消,坚决制止和纠正以“备案”等名义搞变相审批和权力上收的行为。另外,还将建立行政审批目录管理制度,凡未进入目录者,一律不得再行审批,一律不得再行年检,一律不得再行收费等。可以说,这些措施和制度安排对于防止“变相审批”和“只批不管、以批代管”是非常必要的。

  为什么在行政审批清理工作中要强调杜绝“变相审批”的重要性?这是因为,每一项审批,背后都是实实在在的利益,在审批和许可设置中,最容易出现权钱勾结和寻租的腐败现象。另外,受传统体制及观念影响,很多行政管理部门的工作人员“全能政府”的意识还根深蒂固,有的已习惯于通过运用审批权进行资源配置,对由市场配置资源不习惯;有的对政府在市场经济条件下管理经济和社会的方式不了解、不适应,从而,总会自觉不自觉地对审批改革持消极态度。而在现实中,各种审批形式又太多,且每个事项的审批手续繁杂,审批环节重复,无疑又给了公权力“浑水摸鱼”可乘之机。这些都会导致在审批清理工作中,该清理的不清理,该废除的不废除,甚至借此设置新的审批。从一些地方这些年来的情况看,就出现了用“合并同类项”的方法把有些不重要的审批事项废除,而保留那些对自己有利的审批事项,或热衷于搞数字游戏的“一项审批权”等等。

  当然,要杜绝“变相审批”现象,必须有制度保障。其中最重要的,笔者认为是事关审批项目的信息要公开,并加强媒体的监督。公开的方式可以多样,如通过政府网站或相关媒体进行信息发布,此外,还应把行政审批的全过程置于媒体和社会的监督下。

  不过,真正要减少和杜绝行政审批中的暗箱操作和“变相审批”等问题,根本还是要建立一种“凡事以不审批为常态,审批为特殊状态”的议事模式。今后,凡需政府审批的,须经立法部门批准,无批准,不得审批。而不是像现在这样,让政府来决定和设置哪些需要审批,哪些不需要。因为假若政府出于自利目的,即使审批过程非常公开,也可以某个冠冕堂皇的理由设置某个审批事项,从而出现审批范围过大的情况。要做到这一点,除了加强审批制度改革的立法,建立起行政审批的制衡机制和责任追究制度外,还须进行全面的行政规制改革,把取消审批事项和规范管理结合起来,减少审批的随意性和建立运作机制结合起来。
 
上一条: ·中央拟专设部门负责拆迁 房主有异议可起诉
下一条: ·陈云林:两会议题出发点和落脚点都是为人民
中国法律网 版权所有 邮箱:service@5Law.cn 建议使用:1024x768分辨率,16位以上颜色 | 京ICP备2023040428号-1联系我们 有事点这里    [切换城市▲] 公司法
关闭
400-8919-913 工作日:9:00-18:00
周 六:9:00-12:00

法律咨询5分钟内回复
请用微信扫描二维码
关闭

关注网站CEO微信,与CEO对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