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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楼倒倒”致人损害建设施工单位将担责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09-12-23  来源:   编辑:
 
  今后,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倒塌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和施工单位将承担连带责任。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赔偿。这是今天四审的侵权责任法草案增加的一条规定。

  近年来,“楼倒倒”、“楼歪歪”、“桥粘粘”等事件时有发生,建筑物质量安全引人关注。侵权责任法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建筑物倒塌、脱落、坠落的有关责任。有全国人大常委会委员和专家提出,建筑物倒塌严重危害人民群众的人身、财产安全,对此应当作出严格规定。全国人大法律委员会经同有关部门研究,建议区分建筑物倒塌与脱落、坠落的不同责任,增加上述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同时对医患纠纷中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作了细化,增加规定患者或者其近亲属不配合医疗机构进行符合诊疗规范的诊疗的,如果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也有过错的,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草案三审稿规定了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有的常委委员提出,医疗机构免责的情形中有的是一方有过错,有的可能是混合过错。法律委员会经过研究,建议增加上述规定。

  侵权责任法草案还进一步明确了医疗机构采取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规定:医疗机构及其医务人员不得违反诊疗规范实施不必要的检查。

  草案三审时,针对医务人员的“过度检查”的禁止规定,有的部门和单位提出,过度检查含义不明,难以判断。法律委员会经研究认为,为了维护患者的合法权益,对“过度检查”作出禁止性规范是必要的,同时应明确不必要检查的判断标准。

  此外,草案还对备受关注的惩罚性赔偿作了严格限定,明确规定产品缺陷侵害生命或者造成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才可以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记者 袁祥、王逸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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