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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南暂停商业性土地出让,四情形不在停批范围

中国建设工程法律网 2010-2-3  来源:   编辑:
 
今年1月16日至3月31日,海南省暂停全省商业性开发土地出让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省国土部门严格执行这一规定不打“擦边球”。海南经济报记者从昨天召开的全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工作会议获悉,拉动内需项目土地出让等四类情形不在暂停审批范围内。

依据此前海南省相关通知要求,从2010年1月16日至3月31日,暂停全省商业性开发土地出让和新的房地产开发项目立项审批。旧城区改造项目中拆迁后用于商品房建设的土地出让,以及现有存量建设用地改变用于商品房开发的立项审批同时暂停。新的土地成片开发和大型主题旅游公园项目,待国家发展改革委正式批准《海南国际旅游岛建设发展规划纲要》后再行审批。记者从昨天的会议上了解到,省国土环境资源厅在2010年重点工作安排中要求,对于暂停审批范围的建设项目用地,一律暂停审批,不打“擦边球”。对于经国家批准的拉动内需项目、重点工业项目、保障性住房(含廉租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住房)以及污水垃圾处理、学校、医院等项目的土地出让(划拨),要加快审批,跟踪服务。

国土部门同时明确,依据通知四类情形不在暂停审批范围内,即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建设规划,已纳入2009年年度土地利用计划的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经国家批准的拉动内需项目、保障性住房(含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双限住房、不包括普通商品房)以及污水处理、垃圾处理、学校、医院、道路交通等公共基础设施项目和省级重点工业项目的土地出让;已报经各市、县政府批准并已在2010年1月16日之前刊登土地出让公告的的;已经依法审批的旧城区改造项目中用于安置被拆迁居民的住宅用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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