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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建筑工程定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2009-11-17 19:38:53   来源:   编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如何适用建筑工程定额标准问题的电话答复 
 颁布日期: 1998年7月21日    
颁布单位: 最高人民法院 
  
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
你院豫高法[1997]128号《关于建筑装饰工程纠纷案件应适用何种定额标准的请示》收悉。经研究,答复如下:
一九九二年九月三日国务院办公厅给建设部和原轻工业部的通知(国办通[1992]31号)第二条规定:“室内六面涉及装饰工程的定额和标准仍由建设部负责管理。”国务院办公厅国办发[1998]86号通知发布的《建设部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规定:住宅建成后住户室内装饰的指导职能,下放给地方人民政府,建设部、国家轻工业局均不再承担此项管理职能。但该“规定”中确定的建设部的职责仍包括“组织拟定工程建设国家标准、全国统一定额”“拟定工程造价管理的规章制度”等,而国办发[1998]53号通知发布的《国家轻工业局职能配置、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并没有规定国家轻工业局有任何室内装饰工程的管理职能。因此,人民法院审理案件涉及建筑装饰工程费用标准的适用时,可以参照建筑行政部门的定额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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