账号 密码 注册
商都法律网首页 法律贴吧 法律导航 设为首页 收藏本站
 
 
网站首页 行业新闻 招 投 标 工程施工 工程管理 工程结算 工程索赔 法律法规 法律常识 案例精选 工程文书 网上咨询 业务范围 联系方式
 
 
最新公告:
 
   
  最新法律咨询 更多>>
·小产权房
·未于施工单位签订工程承包施工
·帮朋友质询下婚姻问题
·工程纠纷
·一般情况下,承包人的银行履约
  律师文集 更多>>
· 《物权法》对房地产业的影响
 
  当前位置:主页 > 工程施工 > 列表

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登记

2013-10-10 14:55:57   来源:   编辑:
 

    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况主要包括:建设用地使用权期间届满、建设用地使用权提前收回以及因自然灾害等原因造成建设用地使用权灭失等情形。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后,出让人应当及时办理注销登记。

  根据国土资源部颁布的土地登记规则第54条、第55条、第56条的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依法收回国有土地使用权的,土地管理部门在收回土地使用权的同时,办理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注销土地证书。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或者租赁期满,未申请续期或者续期申请未获批准的,原土地使用者应当在期满之日前十五日内,持原土地证书申请国有土地使用权注销登记。因自然灾害等造成土地权利灭失的,原土地使用者或者土地所有者应当持原土地证书及有关证明材料,申请土地使用权或者土地所有权注销登记。

  考虑到出让人全面掌握建设用地使用权消灭的情形,所以,本条规定注销登记由出让人及时办理。建设用地使用权注销后,登记机构应当收回建设用地使用权证书。

 
 
  最新添加的信息
   
运营维护:河南时刻在线网络科技有限公司 电话:(0371)63691826
律信通服务专线: (0371)63691828 63691829 63691830
地区加盟专线:(0371)66114488 15978447755
传真:(0371)63691826 邮箱:371law@163.com
Copyright (C) 2007商都, All Rights Reserved
中国法律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