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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承诺不守 |
2010-11-18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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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96年应聘到一所大学的下属学校工作至今,最初招聘广告上说进校一年评为教育教学能手者通过组织办理调入在编人员手续。我连年评为优秀教师,后来来也被宣布调入,档案也调入大学人事处。可档案一放就是五年,最终未办理调入手续。接着又把我的档案转入省人才中心作为事业单位人事代理,同时又和我签了一个三方(大学·中学和个人)协议书,约定享受在编待遇,但协议书校方始终未给我个人。如今我退休才发现待遇同在编人员相差甚远,而单位此时竟然不承认有过三方协议书。由于单位的一再违背承诺,致使我的退休待遇和在编人员相差了近一半。此事劳动仲裁未予受理,我只能提起诉讼,单位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可以证明的是十八个当事人老师,其他的均是领导,很可能不予证明三方协议之事。我手中有三方协议的原稿,只是没有盖单位公章的完整件,因为他们始终未给我们个人。现在我该如何才能有充分的证据。单位不拿出咋办?我该如何取证?取哪些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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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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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你肯定要先把证据准备足够,如果单位有证据不拿出来,你们到时候可以申请法院调取。建议聘请律师代理。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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