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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题:合同欺诈 |
2009-2-1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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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8年4月份我公司从深圳飞尼特有限公司采购车载液晶电视100台,合同中注明本批电视的核心部件液晶显示屏需为LG品牌,由于该部件在电视内部安装,我公司没有能力打开电视分辨真伪,8月份该公司派技术员来我公司进行维修,偶然间我们发现其液晶显示器品牌与合同不符,于是我公司提出交涉,对方负责人遂到我公司解释,承认不符,并愿意全部更换,我公司本着协商解决的态度没有予以追究,便按照对方要求签订补充协议,协议规定,该公司愿意在9月17日之前将全部100台产品进行发货至我公司进行更换,时值今日,该公司并未有任何作为,也无意对产品负责,并且停止了一切售后活动,鉴于此我公司决定对深圳飞尼特实业有限公司进行起诉,希望通过法律途径解决!我们现在有当时签订的供货合同,里面明确规定显示屏为LG品牌,80台尚未维修过的原装车载液晶电视,20台已打开维修的车载液晶电视,从电视内部可以看到显示屏的品牌.鉴于我公司不愿花太多的时间来进行诉讼,所以希望有能力的律师来对本案进行代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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回复人内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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你好,依据你提供的信息,在供货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的情况下,很显然对方已构成对你公司的违约,你公司在与对方公司协商无果的情况下,可通过诉讼追究对方公司的违约责任,并要求对方赔偿相应的损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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