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静宁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王某某贩卖毒品一案在静宁县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这是静宁县检察院探索量刑建议纳入法庭庭审程序制度以来的首例观摩示范庭,平凉市中级人民法院副院长陈灵中及刑庭正副庭长、平凉市七县(区)法院主管副院长及刑庭庭长、静宁县检察院全体干警到场观摩。
被告人王某某2006年9月15日寻衅滋事罪刑满释放后,2010年1月13日应吸毒人员王某军的电话请求,驾驶其黑色“吉利”小轿车携带购买的毒品“海洛因”到静宁县仁大乡刘家川葫芦河桥头欲向王某军出售时,被天水市公安局秦州分局石马派出所民警抓获,并从王某某身上查获海洛因净重20.5克。
庭审中,控辩双方针对量刑进行了举证和质证,公诉人提出了较为明确和具体的量刑建议。静宁县检察院认为王某某贩卖海洛因10克以上不满50克,法定刑为七年以上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根据本案贩卖毒品数量和累犯应当从重处罚的法定情节,以及王某某多次贩卖毒品给王某军的酌定从重处罚情节,建议判处王某某九至十一年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法庭采纳全部量刑建议,当庭对王某某做出判决,静宁县检察院指控的罪名成立,判处有期徒刑十年,并处罚金五千元。
此次量刑建议观摩庭活动,是检察机关加强刑事审判监督,增加量刑透明度,维护司法公正的新举措,静宁县检察院在量刑规范化方面进行了有意义的尝试,整个庭审过程,尤其是量刑过程公开透明,使案件审理更加客观公正,使被告人更易认罪服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