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峰区法院高庄法庭在办理由一起交通事故引发的7起案件中,高度重视,周密部署,耐心细致地做好思想疏导和法制宣传工作,12月22日,原告与被告方终于达成调解协议,由保险公司一次赔付各原告15244元。
2010年5月17日7时30分许,张某驾驶豫EHJ119轿车沿中华路由北向南行驶至长江大道路口时,与由东向西沿长江大道田某驾驶的豫EAL168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相撞,造成张某、田某及豫EAL168小型普通客车6位乘坐人受伤,车损两辆的交通事故。此事故经安阳公安交通警察支队处理并出具安公交证字[2010]ZM025号道路交通事故证明,证明无法查清该道路交通事故的成因。现田某及六位乘坐人诉至法院,要求张某及保险公司赔偿其各自损失。
主审法官通过仔细审阅卷宗、了解案情后认为,此案涉及受害人数多,处理不好将有可能引发群体上访事件,影响社会稳定。为了有效地化解这些纠纷,必须克服就案办案的思想,找准承担责任的主体,多做调解工作,慎重协调处理好各方面的关系,不能作毫无意义的判决。同时,要兼顾其他案件中受害人的利益,将类似案件一并化解。于是,主审人将此次事故引起的7件案件一并开庭审理,通过做疏导工作,保险公司接受了法院的调解方案,答应赔付受害人的相应损失。现保险公司已将全部赔付款兑现到位,7起案件得以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