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在鹤壁中院民一庭法官的努力调解下,一起涉及11名农民工的案件当事人当庭握手言和,并当场履行完毕。
2007年5月,河南某置业有限公司与河南省某建设有限公司签订合同,由某建设公司承建置业公司滨水兰庭9号楼,建设公司任命李某为项目经理。2008年3月,李某以该建设公司名义与马某签订施工合同,由马某从该建设公司承接滨水兰庭6号、9号楼装饰工程。马某经张某介绍,招用王某某等11人到该工地施工,由马某发放工资。因工资发生争议,后经有关行政机关多次协调未能解决。2009年7月6日王某某等11人将建设公司诉至鹤壁市淇滨区法院,淇滨区法院判决后,王某某等11人不服提起上诉。鹤壁中院于2010年1月27日作出民事裁定书,裁定撤销原判,发回重审。该案在重审过程中,因王某某等11人提出申请,淇滨区法院依法追加置业公司、马某、李某、张某参加诉讼,并作出判决,建设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鹤壁中院于2010年12月2日受理该案,于2010年12月17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合议庭通过庭前认真阅卷,庭上听取各方意见,及时查明争议焦点,找准问题症结,并适时展开法制教育,在当事人之间积极协调,动之以理、晓之以法,耐心做各方的思想工作,经过共同努力,当庭达成调解协议,建设公司一次性支付给王某某等11人工资款25000元,并当场履行完毕。合议庭从保护农民工权益出发,急农民工之所急,想农民工之所想,尽快使农民工得到了血汗钱,受到农民工的一致好评,至此,11名农民工长达两年的讨薪案件彻底得到圆满解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