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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000元以下民事案拟一审终审 判决书向公众开放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作者:孙乾 来源:京华时报  2011-10-25  『双击自动滚屏』
 

  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三次会议昨天初次审议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草案规定金额5000元以下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公众将可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等重要内容。此外,值得注意的是,草案多处增加与现实情况相符合的数字化应用的方式,比如,证人如果不能出庭作证,可通过视频传输技术作证,“电子数据”也作为证据的一种等。

  >>诉讼权利

  法院不立案7日出裁决

  【草案】 现在在司法实践中出现起诉难,到法院去起诉但是遇到不给立案的情形。

  针对这种情形,修正案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保障当事人依照法律规定享有的起诉权利,明确“人民法院对不符合起诉条件的,应在7日内做出裁决书,当事人对裁定不服的可以提起上诉。”

  生效判决书向公众开放

  【草案】公众可以查阅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书、裁定书,但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和个人隐私的内容除外。同时,进一步明确判决书、裁定书都应当写明判决、裁定结果以及作出判决、裁定的理由。

  【解读】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公开制度是审判文书公开的重要内容,公开裁判文书对于提高审判质量,而且对于法的解释和对于判决的理解具有重要意义。要求判决书中,将判决的理由、判决的结果要写明白,又可以查阅,这样当事人就可以监督法院,提高审议的质量。

  首度增加行为保全制度

  【草案】 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对于可能因当事人一方的行为或其他原因,使判决难以执行或者造成当事人损害的案件,根据对方当事人的申请,可以裁定对其财产进行保全、责令其作出一定行为或者禁止其作出一定行为。

  【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解释,现行民事诉讼法有财产保全的制度,但没有对行为保全问题作出规定,增加行为保全的规定后,比如侵害知识产权的案件,要在起诉之前禁止侵权人再进行某种行为,或者要求其作出某种行为,以制止侵权发生,防止损害过大,就是行为保全。行为上的作为或者不作为的保全增加进民事诉讼法中,这也是很重要的一项制度和措施。无论是财产保全还是行为保全,当事人都可以提出,如果当事人没有提出的,法院认为有必要的时候也可以提出保全。

  5000元以下拟一审终审

  >>简易程序

  【草案】 民诉法草案首次设立了小额诉讼制度,规定基层人民法院和它派出的法庭审理标的额人民币5000元以下的民事案件,实行一审终审。

  【解读】 目前,我国涌现涉及消费者权益保护、农民工讨薪、小额民间借贷、小额金融借款纠纷、交通肇事纠纷以及小额财产损害纠纷等小额案件。全国人大法工委表示,为及时解决面广量大的民事纠纷,根据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并借鉴国外好的做法,可以就促进作用适用简易程序的部分案件设立小额诉讼制度。

  法院“不公” 检察院提建议

  >>法律监督

  【草案】 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草案还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发现调解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提出抗诉。人民检察院因提出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需要,可以查阅人民法院的诉讼卷宗,并可以向当事人或者案外人调查核实有关情况。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介绍,我国民诉法只规定了抗诉一种监督方式。根据近年来一些地方的试点探索,建议增加规定人民检察院有权以检察建议的方式对民事诉讼法实行法律监督。

  检察机关对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是保证依法行使审判权,正确实施法律的重要制度,对促进司法公正,维护社会公共利益具有重要作用。

  >>举证制度

  法院出具“证据”收据

  【草案】 当事人的举证制度对于查明事实、适用法律至关重要。对于当事人提交给法院的证据,修正案草案明确规定了接收当事人提交证据材料的手续,即“人民法院收到当事人提交的证据材料,应当出具收据”,并要求写明证据名称、页数、份数以及收到日期,并由经办人员签名或者盖章。

  针对有的当事人在诉讼活动中为拖延诉讼不及时提供证据的情况,草案规定,人民法院应当责令其说明理由。理由不成立的,人民法院根据不同情形予以训诫、罚款、赔偿拖延诉讼造成的损失、不予采纳该证据。

  【解读】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民法室有关负责人表示:“这次的规定虽然不是那么刚性,但毕竟是作出了规定,有进步意义。法官可以在这些措施里,选择有针对性地进行处罚,或者对当事人提供的证据不予采纳。这样可以促使当事人积极提供证据。”

  鉴定人将可出庭作证

  【草案】 当事人可就查明事实的专门性问题向人民法院申请鉴定。其中,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由双方当事人协商确定具备资格的鉴定人;协商不成,由人民法院指定。而对于鉴定意见有异议或者人民法院认为鉴定人有必要出庭的,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其拒不出庭作证的,鉴定意见不得作为认定事实的依据。

  【解读】 全国人大法工委相关负责人表示,原来的民诉法对于当事人申请鉴定的程序没有作出规定,现在进行了明确规定,这一点很重要。而且,在司法实践中,鉴定人作出鉴定意见,盖上印章,但是鉴定人不出庭。按照修正案草案的规定,现在要求鉴定人出庭,其鉴定意见是要质证的,如果不出庭,该鉴定意见就不予采纳,这个规定还是有一点力度的,因为证据和鉴定意见都至关重要。

  >>执行程序

  执行通知要立即执行

  【草案】 修正案草案强化了执行措施。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隐匿、转移财产的情况,增加规定,执行员接到申请执行书或者转移执行书,应当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并可以立即采取强制执行措施。

  【解读】 据了解,“执行通知”是在法院执行前,先告知当事人法院即将执行的一项制度,旨在督促当事人自觉履行法律义务,避免使用强制措施。然而这一做法却在司法实践中事与愿违,当事人接到执行通知后,往往不履行义务,而是转移财产逃避执行,针对此弊端,草案作出下发通知即立即执行的规定。

  而针对一些被执行人通过另启诉讼等方式逃避执行的情况,拟增加规定,被执行人与他人恶意串通,通过诉讼、仲裁等方式逃避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的,人民法院应当根据情节轻重予以罚款、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此外,针对被执行人隐藏、转移已经查封、扣押的财产,拒不履行生效判决、裁定等行为,草案规定,将对个人的罚款金额从1万元以下提高到10万元以下。

  对单位的罚金从1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提高到5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从而进一步强化对妨碍民事诉讼人强制措施。

  修改

  证人不能出庭

  或可视频作证

  【现行】 现行民诉法规定了“证人确有困难不能出庭的,经人民法院许可,可以提交书面证言”。

  【草案】 修正案草案规定了不能出庭的四大条件,即因健康原因不能出庭的;因路途遥远,交通不便不能出庭的;因自然灾害等不可抗力不能出庭的;其他有正当理由不能出庭的。

  而对于不能出庭作证如何送达证词,修正案草案除了规定可以通过书面证言提交以外,还规定了可以通过视听传输技术,或者视听资料等方式作证。

  与此同时,比现行民诉法更详尽的是,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因履行作证义务而支出的交通、住宿、就餐等必要费用以及误工损失,由败诉一方当事人承担。当事人申请证人作证的,由该当事人现行垫付;当事人没有申请的,人民法院依通知证人作证的,由人民法院先行垫付。

  诉讼文书新增

  “数字化”送达

  【现行】 限行民诉法中对于诉讼文书送达的规定,其中如果受送达人或者其他同住的成年家属拒绝接受送达文书的,送达人应当邀请有关基层组织或者所在单位的代表当场说明情况,在送达回证上记明拒收事由和日期,由送达人、见证人签名或者盖章,把诉讼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即视为送达。

  【草案】 修正案草案在此基础上增加一种方式,并采用拍照、录像等方式记录送达过程,也视为送达。

  此外,这种利用当下数字化科技手段的方式还体现在其他方面。比如,修正案草案规定,经当事人同意,人民法院可以采用传真、电子邮件等能够确认受送达人收悉的方式送达诉讼文书。并以传真、电子邮件等到达受送人特定系统的日期为送达日期。

  值得注意的是,修正案草案中证据的种类也增加了“电子数据”一项。

  本版采写 本报记者 孙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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