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主管冯伟。高鑫 摄

庭审现场。高鑫 摄
正义网北京10月26日电(记者 高鑫)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主管冯伟,利用其所管理的银行帐外账户,违法放贷7.46亿余元,导致2.8亿余元贷款未收回,在逃逸十多年后,出游时住酒店被抓获。北京市海淀区检察院以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将冯伟公诉。此案今天在海淀区法院开庭,并未宣判,冯伟辩称其没有批过贷款,只是做了单位安排的正常工作。
伙同行长 涉嫌非法放贷7个多亿
现年48岁的冯伟,原是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资金部负责人。据悉,该银行前身是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到案发前,一直由霍海音(已被判决)担任行长。
1991年,冯伟调到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工作。第二年10月份,年仅29岁的他被任命为资金部经理,之后又晋升为信用社副主任,主管资金部的业务。
据冯伟供称,1996年,由于金融机构改革,中关村城市信用社并入北京城市合作银行,由于名额限制,他没有被任命为副行长,但仍继续主管资金部的业务。
2010年7月20日,冯伟因涉嫌违法发放贷款罪,经北京市人民检察院分院批准,被公安机关逮捕。
相关司法资料显示,冯伟具体负责的业务中,包括在霍海音的指使下,以资金部的名义单独设立账户,实施高息揽存、高息放贷行为。
检方指控,1993年至1997年间,冯伟在伙同霍海音,利用资金部所管理的银行账外账户,违反国家相关规定,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存款利息吸收存款,并将吸收的存款以高于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的高息,先后向北京天宝乐科贸有限公司等12家单位,发放贷款共计人民币7.46亿余元,且有人民币2.8亿余元尚未收回。
检方认为,冯伟身为银行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特别巨大,其行为已经触犯刑法,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法庭上,冯伟辩称,自己没有策划被控的违法放贷,没有批过一笔贷款,也没有跟霍海音预谋运筹,只是做了单位安排的正常工作。
冯伟的代理律师为冯辩护称,信用社最初发放高息贷款的决策冯伟没有参与,发放贷款业务是由霍海音控制,冯只是履行自己的职责,资金部也没有权利决定贷款单位。
设账外账 规避央行放贷比例限制
据了解,按照相关规定,贷款业务应该由银行的信贷部负责,资金部负责同行业之间资金往来。央行根据各银行吸收存款的总量,设定一个对外贷款的比例,各个银行按照这个比例对外进行贷款。
1993年,冯伟所在的信用社为了能够不受上述放贷比例限制,多对外发放贷款,设立了帐外账号,由资金部管理,对外以高于同期央行规定的利息额度,高息揽存、高息放贷,并由支行全额出资成立了北京金城电子公司,用该公司账户支付客户高出国家规定部分的利息。
与此同时,北京城市信用合作社、中国人民银行等单位多次颁布规定,禁止各支行利用账外账户,违规高息揽存、高息放贷。
霍、冯吸放贷款的具体流程是:对外高息放贷时,由霍海音设定一个利率上限,资金部具体负责吸存的人,在这个上限以下、央行法定利率以上对外揽存。
揽存的资金由霍海音审批贷款。霍确定了贷款的金额、利率、期限等内容后,资金部按照霍指示负责具体办理贷款合同。
合同填完后,霍海音有时甚至会让冯伟代其签字,再由资金部把合同拿到办公室盖上公章,将相应的贷款单位、利率等记入台帐,按月报给霍海音。
高息放贷的最后手续环节,是由资金部按照合同上的金额对客户开具支票,开具支票上预留的是冯伟的人名章和资金部的公章,而这两个章都由资金部管理,使用时不需要经过审批。
承办此案的陈高慧检察官庭前向记者披露,接受霍、冯高息放贷的企业,多是不知名企业,而他们放贷时,几乎不对这些企业的贷款资质进行审核。由于贷款的资金来源,是银行体系外高息揽存的钱款,贷款的手续又不完备,银行对贷款户也没有正常的管理。
据冯伟供称,资金部管理的帐外账户,当时累计吸收了几十个亿的大额存款,大部分被贷出。
潜逃十多年 愧疚没让孩子享父爱
检察官介绍,1997年9月,冯伟休病假后去深圳探望家人,次年上司霍海音案发。案发后,检方对冯伟作出批准逮捕的决定,公安机关在网上发布了对冯的追逃令。但冯听说单位很多人被抓,不敢回京,开始过逃亡生活。
他起初躲在深圳市罗湖区火车站附近的一个小区内,不敢跟外界任何人联系。六七个月后,为避过警察和居委会的盘查,他又逃到广州番禹祈福村,租住在一户农民家里,因为他听说那里不会查身份证。
逃亡的日子与自己之前的生活截然不同,冯伟平时不敢出门,只有偶尔出去买饭菜和报纸,买完便立刻回到房里。每次出门,他都会一次买够一天的饭菜。但这还让他感觉不安全,住一段时间他就换房子,害怕一直住下去会被查出。
直到2008年4月,冯伟实在忍受不了逃亡,坐火车回到北京。此时,他仍没有投案自首的想法,反而抱着侥幸心理,去到一个派出所去换二代身份证。“当时我就想,如果有事就有事了,如果没事,就过来了。” 冯供述称,派出所当时还给他照了相,并告诉他过一阵子取身份证。
法庭上,审判长问:“你是要试探公安机关的态度吗?”冯伟答:“我不知道自己犯了什么事情,如果当时被扣了,事情就都说清楚了。”
走出派出所,冯伟逃亡10年所受的心理压抑,一下子全放下了,认为自己应该“没事了”。想到案发时孩子还小,10年来一直没能享受到父爱,自己也没能好好陪妻子,冯伟奔向已与他离婚的前妻家。
之后,他一直跟前妻和孩子住在一起,生活来源也全是靠前妻。为了能够补偿她们,2008年8月份,冯伟还带着前妻和孩子去欧洲的英国、法国等国家玩了十多天。
2010年7月,孩子放暑假想去哈尔滨玩,冯又带着前妻、孩子和岳父、岳母,一起坐火车到哈尔滨,在该市的香格里拉酒店入住时,他因为是网上在逃人员,被民警抓获,随后被押回京。
检察官分析:高息放贷危害严重
陈高慧检察官告诉记者,冯伟被抓后,其家人一直觉得,事情过去十多年了,而且冯也是执行霍海音的命令,不应该让他承担责任。但是,冯伟作为当时发放贷款的直接负责人和主管领导,公然进行一些违法法律程序的操作,肯定是要负刑事责任的。
对于高息吸存、放贷的危害,陈高慧分析:“高息放贷导致的结果是,你对他们进行贷款审核时就会放松。为了获取高额利润,你的警惕性就会降低,对贷款方的资质、担保要求就会降低,贷款放出去的风险就会变大,本案的2.8亿无法收回便可以印证。”
陈高慧认为,高息吸存、高息放贷业务中,银行可能暂时获利,但资金的风险会加大,对国家也造成了潜在的危险,对金融秩序的危害也非常严重。
他进一步解释,依据常识,一般贷款业务都是由银行信贷部负责,信贷部的账户都是在上级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之中。发放贷款对一个国家非常重要,涉及到国家产业政策、宏观调控的正确实施。冯伟、霍海音用于非法放贷的账户,根本不在上级银行和中国人民银行的监控范围内。
同时,资金部本来是一个调度的部分,但对霍、冯二人来说,却成了银行的另一个信贷部,高息揽存、高息放贷也是直接违反商业银行的规定。“如果都像他们这样,中国人民银行就无法实现其对国民经济的调控作用了。”陈高慧说。
牵出串案 行长涉案30亿被判死刑
记者了解到,2002年12月20日,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对原北京城市合作银行中关村支行行长霍海音案进行一审宣判。法院认定其犯贪污罪、挪用公款罪、非法出具金融票证罪、用账外客户资金非法发放贷款罪。霍海音涉案金额高达数十亿元之多,一审便被判处死刑。
法院审理查明,霍海音在1991年11月到1997年12月期间,先后侵吞公款人民币7000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5674亿元;违反金融法规,多次为他人出具金融票证,造成人民币3000余万元的重大损失;以为单位谋取利益为名,多次采取支付高额利息吸收客户资金不入账的手段,非法拆借、发放贷款,造成20多亿元人民币的重大损失。
据悉,霍海音的代理律师张建中为给霍减轻罪责伪造证据,也被北京市第一中级法院以帮助伪造证据罪判处有期徒刑2年。张曾代理过成克杰、李纪周等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