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男子因敲错门搭上一条命 四年两次退查测谎擒凶

中国法律网公检法司频道作者:胡金华 吴青松 来源:正义网-检察日报 2011-11-10  『双击自动滚屏』
 

  随着当事人翻供以及证人翻证和杀猪刀、当事人衣物等直接证据的缺失,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四年间,为还原事实真相,当地公、检、法戮力攻坚—— 

  勘破迷局,4年悬疑命案现谜底 

   

  在办案检察官的卷宗里,本案的焦点有三个。本案的诉讼过程,可谓一波三折。

  办案检察官从供述材料看,是王海波先供述的,赵某后供述的。但在此后的几次提审中,王海波辩解是公安机关拿着赵某的供述念着给他听,然后记的材料。 

  10月28日,被害人的父亲薛照强老汉怀着无比激动的心情,从老家专程来到山东省沂南县检察院,为办案检察官送来了锦旗。他知道,自己的儿子薛军的案子,经过了漫长的四年多的时间,终于有“说法”了。  

  要知道,这起长达四年之久的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曾经多么的扑朔迷离。四年间,为“还原”事实真相,当地公、检、法戮力攻坚,历尽曲折,终将这起悬疑命案一举拿下。  

  只因敲错门,搭上一条命  

  2007年4月9日晚,家住费县烟酒公司家属院的薛军和几个要好的同学吃饭、喝酒、唱歌,直到凌晨1点多才分手。  

  时间已是10日凌晨2时许,回到家的薛军似乎余兴未尽,一时又想起了“情人”姜燕(化名),便拨通了姜燕的手机要去费城镇胜利街与她见面,在家正睡得迷迷糊糊的姜燕一听薛军要来找自己,便很不耐烦地撂下一句“时间太晚了,明天再说吧”,遂关掉手机。岂知,已被酒精烧烤得热血膨胀的薛军却上来了拗劲,借着酒兴只和父亲说了一声“出去有个事”便出了门。  

  姜燕曾告诉过薛军,她家在胜利街市场上烙煎饼。这不,步行走了近1个小时的薛军,于凌晨3时50分左右来到了费城镇胜利街。  

  为找到昔日“情人”,他开始四处敲门打听。在胜利街一处正盖的新屋西邻的大门旁,有个临时工棚,从邻村前来帮工的李某和张某正在里边鼾声如雷。时值晚上下半夜,二人突然被外边的动静惊醒了。  

  “这里有姓姜的吗,烙煎饼的?”  

  张某:“俺是外庄来干活的,不知道。”  

  只听这个人气呼呼地说:“你不知道吗?哼!”  

  不一会儿,二人就听见西边有晃动大铁门的声响,声音很大,院里也有声音,之后又听见开门、关门的声音,还有近邻家的狗叫声和吵吵声。  

  此时,睡梦中的王海波被妻子刘某推醒:“快起,快起,有人砸门。”  

  王海波穿上衣服趴在窗子上问:“是谁?”“是姓姜的吗?是烙煎饼的吗?”  

  “不是。”但外边的人还是不走,一边拍门一边喊,王海波很生气,就决定出去看看。  

  “我打开门后敲门的人还往里迈了一步,我问他是谁,他也没说话,还朝我胸口打了一拳,我拉着大门踢了他一脚。他向后退了,我接着跑到锅屋,在煤气灶架子上拿了一把杀猪刀出来,这时那个人已经顺胡同向西走了。我让他别走,他开始向西跑。我看见俺西邻居赵某正在家大门口站着,我喊:‘拦住他,拦住他!’赵某把他抓住,我跟着跑过去,我们三个人抓挠在一起。我们抓挠了几分钟,那个人挣脱了又向西跑,我和赵某在后面追,在李玉才院墙西边我追上了那个人。我用右手抓住他肩膀,问他到底是干什么的。那个人转过来踢了我一脚,让我滚开。我也没想什么,用刀朝他身上胡乱攮了一刀,也看不清楚攮的什么地方,但我感觉攮进去了,那个人向后退几步,又向北跑了。”  

  “回家后,因为我拿刀的右手上有血,先在院子南边自来水管旁边不锈钢的盆里洗了手,把衣服脱了,放到堂屋门口的盆里,也没洗就进屋睡觉了。”  

  “第二天早上6点左右,老婆已经起来了,她问我衣服上弄的什么,我告诉她不用问,洗干净就行了。我接着睡着了。”  

  “因为车主老板给我打电话,让我出车,老婆就骑电动车带着我从家中出来,顺着我门前那条路向西上蒙台路,找到车老板之后就开车走了。”  

  据其妻刘某供述:……俺丈夫上身只穿衬衣便开门出去了,打开大门时,那个人还想进俺家,俺丈夫不让他进,便抓挠在一起,后来那人跟俺丈夫都向西跑走了。我也没出屋,躺床上,过了大约五六分钟,俺丈夫回来了,我问他:“那人是干什么的?”俺丈夫说:“是个小偷,被我赶跑了。”到了天亮,公安人员上门调查情况,我才知道大路上死了个人。后来公安人员走了,我问俺丈夫:“死的是不是昨天晚上那个小偷?”俺丈夫说:“也可能吧。”  

  经公安法医学尸体检验鉴定:薛军系右颈内动脉、右颈内静脉断裂失血性休克死亡。该致伤物系具有一定长度的刺器。  

  按说,有了这些取证材料,人们便不难了解这起案件的来龙去脉,清楚是谁故意伤害了薛军。然而,接下来的日子,随着当事人翻供以及证人翻证和杀猪刀、当事人衣物等直接证据的缺失,这起故意伤害致人死亡案件一下子变得扑朔迷离起来。  

  四年两次退查,案惊市省两级  

  本案的诉讼过程,可谓一波三折,峰回路转。在办案检察官的卷宗里和死者薛军父亲薛照强的记忆里,那一连串的时间数字像一摞摞层层加码的石头,压在胸口,让人喘不过气来。  

  本案的焦点有三个:除犯罪嫌疑人王海波和妻子刘某外,一是直接证人赵某前后供述不一致,二是那把杀猪刀没有找到,三是案发当时王海波身上穿的衣服不见了。这些焦点恰恰是本案具有关联性的关键证据和最大的“迷局”。  

  “迷局”之一口供:2007年4月14日,犯罪嫌疑人王海波作亲笔供词与4月12日供述一致。而到了4月21日,公安机关在提审时,王海波翻供,辩称自己没有杀人。特别是5月19日、25日、6月19日和7月10日四次提审中,犯罪嫌疑人王海波均供述没有出门,没有杀人。而证人周某、王某等三人(均系与王海波同监室的在押人员)的证言却与其说法大相径庭:三人均证实问过王海波因为什么进来的,王海波说“因为杀人”。  

  办案检察官从供述材料看,是王海波先供述的,赵某后供述的。但在此后的几次提审中,王海波辩解是公安机关拿着赵某的供述念着给他听,然后记的材料,如果属实,那么公安机关的行为属于诱供。并且赵某供述曾见过被害人,既然见过被害人,赵某的杀人嫌疑也不能排除,再说公安机关没有搜查过赵某家,他的辩解有一定的合理性。王海波的妻子刘某于2007年4月24日书写的“悔过书”明确表明:事发当天的凌晨4点左右,有人敲我家大门时,王海波开门出去了,大约20分钟以后才回来。而此后的两次供述却又一口咬定:“今年4月10日凌晨,俺丈夫王海波一直在家,没离开俺家。”她在2007年4月12日的供述中供述王海波曾经出去过,出去了五六分钟就回来了,并且将公安机关记录的材料撕毁后翻供,又断然否认王海波曾出过门。  

  到底哪次供述是真的?三人的说法又该如何进行“甄别”?  

  “迷局”之二刀子:2007年4月12日,犯罪嫌疑人王海波:“我拿的刀原来是杀猪用的,平时没有什么用就放在东配房锅屋。当天晚上我拿出来也是为自己壮胆,如果打不过他,可以吓唬吓唬他。我捅完人后,就随手把这把刀带回来了,当我走到我家西边空地的地方后,就把刀扔到空地里了。”  

  而在4月26日的供述却又有另一说法:“我父亲王如亮住在我家东边,他站在家门口,我走过去说我攮人了,把杀猪刀给他让他放起来。早晨7点左右,你们公安局的工作人员向我了解情况记完材料就走了,老婆去送孩子上学,我喊我爸爸到我家吃饭,我问他刀掖好了吗,他说掖好了。”  

  截然不同的两次供述,使一把刀子的下落出现了令人费解的迷局:是扔到了空地里,还是交给了父亲王如亮?  

  根据其供述,公安机关以涉嫌包庇罪将王如亮刑事拘留,但在王如亮家搜查时,却一直没有找到这把作案用的刀子。后因证据不足,王如亮被取保候审。  

  “迷局”之三衣物:从现场勘查来看,在李玉才家西院墙外侧距南端20厘米处靠下端在47x54厘米范围内有大量的喷溅状血迹,自该处血迹至尸体处路面上不同程度地分布有滴落状血迹,可以认定嫌疑人曾与被害人薛军发生打斗,嫌疑人的身上肯定沾有薛军的血迹。公安机关在调查时,曾在王海波家中提取泡在盆里的一堆衣服,经鉴定,没有鉴定出血迹。也没有从王海波身上或者家中提取到带有薛军血迹的衣物。案发时间是凌晨4时左右,公安机关对王海波及刘某调查时是在早上7时左右,这么短的时间王海波不太可能把血衣处理掉。因没有血衣,导致本案的关键证据缺少。  

  据证人王某(雇王海波开车的车主)介绍:4月10日早上9点钟,我在铁路桥北接的王海波,王海波手里拿个塑料袋,里边有衣服。从去济宁到日照,没见王海波情绪有什么变化。难道他半道上将血衣扔了?  

  背负“迷局”的不仅仅是当地的公、检、法,更严重的是被害人一家的心理“迷局”,为了替儿子洗冤,查出真凶,被害人的父亲薛照强老人,从此走上了漫漫上访路,四年间无数次到省里市里上访。  

  2009年12月25日下午,山东省人大常委会信访局与临沂市人大常委会信访室联合召开案件协调会。市中级人民法院、市人民检察院、市公安局以及费县人大、政法委、公、检、法部门的领导参加会议,对该案重新启动程序,并决定对王海波、赵某进行测谎鉴定。

 翻供又翻证,“测谎”露真迹  

  2010年9月18日,公安机关邀请公安部第一研究所原测谎项目负责人、北京金辉拓展心理测谎中心测谎专家顾问杨承勋教授对王海波、赵某进行测谎。测试结论为:王海波翻案的供述是说谎。  

  通过测谎后,专家分析认为:2007年4月10日凌晨王海波出去追过薛军、用刀捅过薛军无疑。  

  证人赵某也最终袒露心迹:“听说我和王海波追打的那个人死了,我就知道是王海波弄死的。他还叫我别给任何人说我们追打那人的事,因为我们是邻居,关系又很好,公安机关找我调查时,开始我没给公安机关如实讲,说了假话,欺骗了政府,现在很后悔。”  

  尽管办理审查案件讲究证据,但在直接证据无法获取的情况下,最关键的证人证言在事实面前弄虚作假,使这起人命关天的大案历时四年零三个多月。  

  面对被告人翻供、目击证人翻证,公诉人通过测谎——庭审质证——公诉技巧——掌握证据——多方印证——王海波邻居——民工——妻子流露真情——其在押期间的同监室狱友证言——凶器刀具等等,揭开了谜底。  

  2011年7月19日,由山东省临沂市检察院指定管辖、沂南县检察院提起公诉的被告人王海波故意伤害罪、其妻刘某包庇罪一案,经法院一审判决:被告人王海波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二年;被告人刘某(王妻)犯包庇罪,免予刑事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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